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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错家庭选对妈! 陕西安康,23年前,一对年轻夫妻,把7个月大的女儿丢给了保姆,

投错家庭选对妈! 陕西安康,23年前,一对年轻夫妻,把7个月大的女儿丢给了保姆,自己玩起了人间蒸发。保姆把孩子抱回家抚养,后来她的丈夫没了,生活非常艰难。她带着自己的儿女打工赚钱,甚至贷款供女孩上学,坚持把她供到了大学毕业。当女孩工作稳定,日子也好起来的时候,却提出想找到当年抛弃自己的亲生父母。养母全家人看着她,一句话也没说!

这事儿要从23年前说起,那时邓女士为了生计,一个人来到城里务工,在一对年轻夫妻的家里做保姆。

刚干没几天,雇主夫妻就夸她勤快,家务做的很好,人也本分。

邓女士认为这是雇主的认可,自己得好好干不能辜负了他们。

一天,夫妻俩提出需要外出办点急事,想让邓女士把刚满7个月的小女儿婷婷带回安康照看一段时间。

邓女士答应下来,抱着小婷婷回了老家,临走还叮嘱那对夫妻不要担心,自己肯定会照顾好孩子。

可谁也没想到,邓女士与这对夫妻分开后,就再也没见过面。

起初,还能用电话零星联系上几回,后来对方电话停机了,邓女士又去他们家里找,才知道房子是租的,早就人去楼空了。

邓女士跑遍了所有地方,托人四处打听,但始终找不到半个人影。

襁褓里的小婷婷,她来到这世上才7个月,连翻身都还不会,哪里知道自己的命运彻底发生了改变。

按常理说,亲生父母找不到了,保姆没有任何义务继续照料他们的孩子,最省事的做法就是送去儿童救助部门,让他们来解决。

可邓女士看着怀里还在吃奶,只会哭闹的小婷婷,她实在是狠不下心,舍不得把婷婷送走。

那时候,她自己家里条件不好,一家人挤在农村老旧瓦房里,家里还有一对亲生儿女,收入只够勉强维持温饱。

但邓女士说服了全家人,愣是把婷婷留下了,把她当成亲生的女儿,让孩子跟着自家姓,三个孩子从小以姐妹兄妹相称,没人把婷婷当外人。

可麻绳专挑细处断,没过几年,邓女士的生活再一次发生改变,她的丈夫在务工时意外离世,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倒了,生活的担子全压在了邓女士一个人肩上。

为了养活三个孩子,她常年早起做清洁工作,每天风吹日晒的,干着最辛苦的活。

为了能让婷婷安心读书,丁女士让自己一双亲生儿女,也早早出来打工,全家挣来的钱,除了用来维持生活,剩下的都用在了婷婷的学业上。

就这样,婷婷顺利地考上了大学,这个消息可把全家人高兴坏了,但随后面对的是婷婷的大学学费和生活费,这对他们来说不是一笔小数字,一家人实在凑不出。

但谁也没说放弃的话,都决心让婷婷完成大学学业。

没有钱,他们就办贷款来支撑她上学,直到婷婷顺利拿到了大学毕业证。

这时的婷婷已经23岁了,整整23年,婷婷没有从亲生父母那里拿到过一分钱,也没得到过一次看望。

她全靠邓女士一家人省吃俭用和四处借钱,才从7个月大的婴儿长成了现在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

如今婷婷顺利大学毕业,有了份稳定的工作。全家人的日子总算熬出了头,大家都可以松口气了。

可这时候,婷婷却有了另外的想法。

她有个藏在心底多年的愿望,她想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想知道自己的身世。

邓女士把当年在四处寻找婷婷父母时,打听到的真实原因告诉了她。

原来,婷婷的父母重男轻女,一心想要个儿子,而婷婷是家里的第二个女儿,他们就这么放弃了婷婷。

他们遗弃了自己亲生的女儿,这样的行为不但不配称做父母,而且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惩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原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且,邓女士把婷婷抚养成人,亲生父母作为受益方,免除了自身应支付的抚养费,他们还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婷婷父母失联后,邓女士本没有继续抚养婷婷的义务,但为了保障婷婷的生活和成长,主动承担了抚养责任。

婷婷父母省下了本该由他们支付的巨额抚养费,在法律上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

因此,婷婷的亲生父母作为受益人,有义务向邓女士支付这23年间她扶养婷婷的必要费用。

更让人感到扎心的是,《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个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不以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

也就是说,即便亲生父母当年遗弃了婷婷,只要找到他们,婷婷仍然对他们负有赡养义务。

而邓女士虽然养育了她23年,但如果她没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就等于没有建立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意味着尽管邓女士付出了23年,但在法律角度,婷婷对邓女士没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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