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悲剧还是发生了!” 山东青岛,4 名好友聚餐 4 小时喝光 36 瓶啤酒。散场

“悲剧还是发生了!” 山东青岛,4 名好友聚餐 4 小时喝光 36 瓶啤酒。散场后,34 岁男子贾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路沿石及路灯杆,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家属将 3 名同饮好友告上法庭索赔 99 万余元。本以为同饮者要承担大笔赔偿,法院判决结果却出乎所有人意料!

2025 年 9 月 13 号晚上的青岛城阳区,组局的是刘某,喊上了贾某、蔡某、于某三个朋友一起下馆子。四个人从傍晚喝到深夜,整整四个小时,桌上空瓶子堆成了小山,一算账整整喝了 36 瓶啤酒,平均下来一人九瓶,这酒量确实不算小。

喝酒期间贾某的妻子还打过好几次电话,催他早点回家,让他少喝点。但酒桌上气氛上来了,谁还听得进去劝,贾某嘴上答应着,手里酒杯没停。

喝到后半程,贾某都已经趴在桌子上歇了好一会儿,于某还又要了两次酒,接着往下喝。

终于散场了,四个人一起走出饭店。按常理来说,看着朋友喝成这样,怎么也得问一句怎么回去,要不要帮忙打个车,或者给家属打个电话说一声。

结果这三位倒好,转身直奔台球厅打球去了,把贾某一个人扔在了后头。

贾某晃悠着先回了自己开的汽修店,缓了缓神,觉得自己还行,抱着侥幸心理骑上电动车就往家走,连头盔都没戴。

夜里视线本来就差,再加上酒精上头,反应速度和判断力直线下降,骑着骑着就失控了,直直撞上了路边的路沿石和路灯杆。

路人发现的时候,贾某倒在地上已经不动了,赶紧报警叫救护车。可惜撞击力度太大,颅脑严重损伤,当场就没了生命体征。

好好一个人,出门的时候还好好的,一顿酒的功夫就没了,家里人根本接受不了这个现实。

交警部门后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写得明明白白:贾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对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是单方面过错。说白了,交通事故这一块,全是贾某自己的责任。


但家属这边不这么想,他们觉得,一起喝酒的三个人也有责任,明知道贾某喝了那么多酒,既不劝阻他骑车,也不送他回家,更没联系家属,就这么放任他一个人走,才出了这事。

于是一纸诉状把刘某、蔡某、于某三人全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加起来一共 99 万余元。

这案子一出来,网上也吵翻了天。有人说喝酒喝死了活该,自己喝的自己负责,凭什么让同桌的人赔钱;也有人说,一起喝酒就有照顾义务,看着朋友喝成那样不管,确实说不过去。

很多人都猜,这三个同饮的少说也得赔个几十万,毕竟 99 万的索赔额摆在那。

结果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一审判下来,很多人都没想到:三个被告加起来一共只承担 10% 的责任,总共赔偿 17.7 万余元。

而且这 10% 还不是三个人平分,法院根据每个人的具体行为,分得清清楚楚。组织者刘某担 4%,赔偿 7 万多块钱,因为局是他组的,安全注意义务相对更重。

于某担 3%,赔 5 万多,因为他有递酒行为,而且贾某都喝趴桌上了,他还两次要酒继续喝,属于明显的劝酒情节。

蔡某同样担 3%,赔 5 万多,理由是他知道贾某的家庭住址,却没尽到关注和提醒的义务。

剩下 90% 的责任,全部由贾某自己承担。法院的逻辑很清晰:贾某是 34 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能喝多少、喝完能不能骑车,心里应该有数。

他明知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危险,还执意这么做,是造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自身过错最大。

那三个朋友为什么还要赔呢?法院说,三个人和贾某同桌喝酒、共同离场,对他怎么回家就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他们没确认贾某是不是在汽修店过夜,也没确认他安不安全,直接就走了,属于未尽到安全护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个判决最有意思的地方,就是责任划分得特别细,不是一刀切 “同饮必赔”,也不是完全 “喝死自认”。

组局的责任重一点,劝酒的责任重一点,知情不提醒的轻一点,每个人按自己的行为买单,不搞连坐。

说穿了,这案子给所有爱喝酒聚餐的人都敲了个警钟:酒桌上别玩命劝酒,散场了别拍拍屁股就走。朋友喝多了,要么帮忙叫个代驾打个车,要么给人家家属打个电话,花不了几分钟,也花不了几个钱。

真要是出了事,哪怕只担百分之几的责任,几万块钱赔出去,朋友也没得做了,怎么算都不划算。

当然了,最关键的还是自己心里有数。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别总指望别人看着你、劝着你。喝酒量力而行,酒后坚决不碰车,这才是对自己、对家人、对朋友都负责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