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建议,但凡设立一个慈善基金会,如果要面向社会募集善款,它的运营成本,就应该全额由它的举办人或者举办团队来承担或者想办法解决,不可以动用募捐来的善款,一分钱也不允许。什么意思呢?就是基金会必须将募捐来的每一分钱善款,全都直接用于慈善。基金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出差费用、活动费用、宣传费用,等等,一律都应该由举办者另行提供或筹集资金解决。如果举办人无力承担基金管理费用,或者筹集不到运营费用,那就说明他不具备对外募集善款的资格,就不允许面向社会进行任何募捐。这在逻辑上是讲得通的。第一,既然你有心向善,首先请你拿出行动来。这个行动,首先是贡献基金运营的资金,让你的基金会有条件开展慈善,拿不出这个钱就不要办。第二,社会的捐款是一种有特定指向的善款,捐款人的意愿是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不应该用于基金会的间接开支,养公司不是捐款人的意愿。这么做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确保募集来的善款都用于它应该去的地方。基金的管理者也可以避嫌,他们开展工作更方便,可以不与募集来的慈善资金发生利益关系,可以减少公众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