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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派出所副所长因处理组织卖 Y一案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被检察机关提起

四川成都,一派出所副所长因处理组织卖 Y一案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认定副所长无罪,因为他只是负责督促和协调,并没有其亲自侦办案件,也没有销毁嫌疑人的笔录。但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副所长存在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包庇违法行为的嫌疑。

据悉,整件事的源头是一家足浴店存在组织卖 Y的行为,多名参与办案的民警被追责,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徐咏斌作为领导,将相关笔录发到工作群中,要求组织辨认。

正因为这个行为,再加上徐咏斌在后续工作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被检察机关指控为包庇卖 Y团伙的核心成员。

2025年9月份,徐咏斌站上被告席上,庭审断断续续进行了18天,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职权、主观意图等产生激烈交锋。

检察机关认为,徐咏斌隐匿涉案老板的笔录、封锁到案线索,导致涉案老板未能被及时追诉。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徐咏斌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他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会被撤职,甚至会被开除公职和党籍,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但徐咏斌一方辩称,并未销毁任何笔录材料,反而将幕后老板蔡某军的讯问记录发到工作群,要求组织辨认。后续还主动安排调取资金流水、开展讯问取证,全程没有刻意阻断侦查的操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认定,徐咏斌虽有履职不规范的行为,但并未销毁笔录,且相关笔录也并非由徐咏斌保管和掌控。

徐咏斌在寻求组织辨认后,还安排了一系列工作,包含了询问、辨认、调证等。

更何况,检察机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为徐咏斌的行为,导致了涉案人员未能被及时追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徐咏斌无罪。

拿到判决书的徐咏斌终于是松了口气,可仅仅过去10天,检察机关竟然提起刑事抗诉,这让徐咏斌不得不再次做好出庭受审的准备。

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申请,大概会出现三种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里需要注意,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重审。

最后,整件案子看下来,法院和检察院完全各持一套逻辑,核心矛盾其实就卡在两个关键点:一是派出所副所长到底要担多大办案责任;二是工作上的疏漏到底算不算故意包庇犯罪。

法院的思路很务实,讲究证据闭环,在没有实打实证据的前提下,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基层执法民警提了醒,以后不管是直接办案的民警,还是分管案件的副所长,手里掌握刑事案件线索、证据都不能有半点马虎。单纯工作失误顶多是内部处分,可一旦被认定有徇私包庇的主观想法,就会触碰犯罪的红线。

您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