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一16岁少女因强迫他人卖 Y、抢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法院判了刑。谁知在服刑期间,警方又发现少女曾因琐事将他人拘禁在宾馆近48小时,并多次对其实施打骂、胁迫对方交钱等行为,认定存在漏罪的可能,这下少女悲剧了!
据悉,女子陈某出生于2004年,但她早早的就开始混社会了,甚至还混出了名堂,手下有不少小弟小妹。
在陈某16岁那年,她多次强迫他人卖 Y,抢劫他人财物,甚至利用法律的漏洞,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然而法网恢恢,陈某最终因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院经审理后,确定了陈某具有强迫卖 Y罪,抢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行为,于是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然而在陈某服刑期间,警方又调查到,陈某此前因一点琐碎矛盾,就将她人强行控制在宾馆房间内,整整拘禁超过40个小时。
这40个小时对受害者来说简直就是煎熬,不仅要遭受陈某的殴打和辱骂,还要被陈某威胁向家里人要钱。受害者不敢反抗、无法求救,为了保命只得撒谎向家人要钱。后经鉴定,受害者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警方认为,这是漏罪,于是立即上报。
法院很快就确定了漏罪的事实,但当时陈某已经在服刑了。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考虑到陈某是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法院对于陈某的漏罪部分,决定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前罪和漏加合并处理。
最终,法院决定对陈某合并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12年。
最后,16岁本该是好好读书、规划未来的年纪,陈某却早早走上歪路,又是拘禁打人抢钱,又是强迫别人卖Y,还拉着其他未成年人一起违法,手上攒下一堆罪名。
从这里也能看出,陈某大概率是从小缺乏父母的教育,甚至说父母在陈某的成长过程中严重缺位。
要知道,父母作为陈某的第一任教师,是有教育引导陈某遵纪守法的义务的。可现在看来,他们并且履行这个义务,所以陈某的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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