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男子好吃懒做,因没有钱就向大学同学借钱,3年内找各种理由累计借走8.3万元,且始终未归还,致同学负债累累,最终因还不起债务而选择自杀。然而男子到案后,却始终否认案件事实,对同学的死亡毫无愧疚之情,但他却坚称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希望减轻处罚。法院判了!
据悉,吴某与王某曾是朝夕相处的大学同学,读书时二人彼此照应,所以毕业后二人还经常保持着联系,他们都十分珍惜这份友情。
然而自从2022年10月起,吴某因手头拮据,又不愿踏实工作,动起了找王某借钱的心思,他笃定王某重情义、心软,只要有合适的理由,对方一定会出手相助。
果不其然,在得知吴某生活拮据后,王某的确慷慨借出了钱,而且都没要利息。
之后,吴某一会儿称欠同事款项急需偿还,一会说租房要交大额房租,又虚构挪用公司钱款要补账、出差缺路费、医保报销卡壳、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等各种理由。
每一次向王某借钱时,吴某都把处境说得万分危急,营造出走投无路的模样。王某念及多年同学情,次次心软转账,丝毫没有怀疑过昔日的好友。
在3年的时间,吴某陆陆续续向王某借款34次,累计借款8.3万元,所有借来的钱款,全被吴某挥霍在日常吃喝玩乐中。
王某本身经济条件普通,为了不断接济吴某,也是四处拆东墙补西墙,导致自己背上沉重债务。
面对日复一日的还款压力,再加上吴某始终拖延、找借口不还钱,王某长期深陷焦虑与绝望之中。
最终,王某不堪巨额债务重压,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事发后,王某的家属找到了王某自杀的原因,一怒之下报了警。
2025年11月份,吴某接到警方通知后主动到案,但面对民警的讯问,他刻意回避全部事实,对34笔借款资金的去向一直隐瞒,不愿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然而吴某疏忽了警方搜集证据的能力,在开庭后,面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吴某无从抵赖,当庭认可了全部指控,主动认罪认罚,希望看在自己自首的份上,从轻量刑。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也就是说,自首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吴某虽接到警方通知主动到案,但侦查阶段全程隐瞒、回避核心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交代34次虚假借款的完整经过,缺少自首成立的关键要件。
因此,吴某的行为不能认定自首,不能适用自首从轻规则。
结合吴某的诈骗所得为8.3万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达到了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责令吴某全额退赔8.3万余元给王某的家人。
最后,好好的大学同窗情谊,硬生生被吴某当成捞钱的工具,实在太令人寒心了。这里也给所有人提个醒,借钱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频繁编造各种理由反复借钱的人一定要警惕,别被感情绑架一味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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