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拖欠他人 31 万余元欠款,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清偿。该男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要求欠付自己 102.5 万元货款的第三方,将款项全部转入其母亲银行卡内;
随后将部分资金投入女儿名下加工厂,剩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经群众举报后,男子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事实被查实,最终依法承担了刑事法律后果。
周某的做法并不是成都法院查到的唯一一种借亲友账户规避执行方式。2026年1月,成都中院公布2025年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时,披露了另一名被执行人林某的经历。
2015年9月26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对300万元借款本金及60万元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后,一度没有查到更多财产,但债权人赖某一直提供林某收取租金的线索。
法院继续核查发现,林某名下一套商铺从2015年至2020年底累计收取租金120万元。2021年11月23日,林某在执行笔录中确认租金情况,还承诺分期履行,可实际只在2022年1月支付了1000元。
更关键的是,个人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受到执行措施影响后,林某又使用堂兄弟林某某身份证办理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处理实际控制公司的资金。2023年1月31日,成华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审理后,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种处理方式与周某案件存在直接联系。账户写着谁的名字,并不能单独决定资金归谁。司法机关会结合收入来源、实际控制、资金用途和财产申报情况,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成都法院公布的程某某案把这个问题展示得更清楚。2016年6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48.6万元,程某某等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在2018年进入执行。
法院后来查明,程某某早在2014年6月实际出资进入某公司,却按安排把股东登记在岳母裴某某名下。2021年4月,这部分19.5%的股权被出售,程某某取得税后收入3500余万元,其中700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2500余万元进入继女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没有用于履行相关生效判决。最终,程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回到周某这笔31万余元欠款,事情的关键也不在银行卡余额。2019年,成都崇州法院判决周某向余某一次性偿还31万余元,法院后来仅从周某账户扣划4000余元。
可周某对金某还享有一笔到期货款债权。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按照周某的安排,金某分三次把合计102.5万元转入周某母亲李某账户。随后,一部分资金被投入周某女儿名下的汽车配件加工厂,另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执行过程中,周某没有如实报告这笔债权及资金去向,案件一度因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即使受到司法拘留,周某仍未履行。举报线索出现后,法院和公安机关沿着资金流向查明实际情况。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处理的重点,正是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周某能够控制102.5万元货款,却把收款账户改到亲属名下并继续支配资金。
相关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事处罚并不会替代原来的民事清偿义务,已经生效的还款判决仍需继续履行。
信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