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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男子是环卫工人,扫大街时被车撞了,被认定工亡,男子去世 3 年后,家属

山东滨州,男子是环卫工人,扫大街时被车撞了,被认定工亡,男子去世 3 年后,家属才知竟有 30 万意外险未赔,找保险公司要说法,对方表示:已经超过 2 年时效,不赔。家属无奈告上法院,一审、二审作出公正判决。

这起事情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不是 30 万元,而是王某某去世后,家属实际面对的是三套不同的权益关系。

2021 年 2 月,王某某在山东滨州从事道路清扫工作时遭机动车撞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肇事一方承担事故责任,人社部门随后认定王某某属于工亡。

从法律关系看,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亡待遇不是同一笔钱。机动车一方造成死亡,属于第三人侵权责任;王某某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环卫清扫职责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

不能因为已经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就当然失去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利(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支持双重赔付)。

因此,王某某家属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还可以依法处理工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依法可能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21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20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3834 元。

据此计算,2021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876680 元。丧葬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 个月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还要结合亲属身份和供养条件确定。

事情产生争议,是因为还有一份商业保险。王某某所在保洁公司此前为员工统一购买团体意外险,每名职工保额 30 万元。

据案情材料,王某某家属在事故发生三年多后才知道这份保险存在,2025 年又查到具体承保机构。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两年,因此拒绝赔付。

团体意外险和工亡待遇不能混在一起。工亡待遇来自工伤保险制度,30 万元意外险来自商业保险合同,两者依据不同。企业统一投保,也不意味着死亡保险金可以由企业随意处置。

《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单位支付保费,保障对象仍是具体劳动者。

争议随后集中到两年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于团体意外险案件,法院除了看事故日期,还要审查职工和家属何时知道保险存在,单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凭证是否交付,承保名单和通知记录是否完整。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家属长期不知道保单存在,不能机械地从 2021 年事故发生之日直接起算。保险公司上诉后。

二审继续审查家属何时实际知晓保险权益,以及保险公司能否证明家属此前已经知情。最终,二审维持一审结果,保险公司承担 30 万元保险金及相应诉讼费用。

这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发生工亡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商业团体意外险可能同时存在。

家属处理事故时,除了核实工伤认定和肇事方赔偿,还应查询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购买过团体保险,并保存劳动合同、参保名单、工资记录、保险凭证及相关通知材料。知道有哪些权利,才能及时把保障落实到位。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