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深夜,男子和朋友看见一个醉汉殴打一个未成年女孩,他下手很重,他脚踹的是女孩的头部和腹部,女孩非常危险,男子就上前劝阻,还两次把醉汉绊摔放倒,在绊摔的过程中,造成醉汉骨折,轻伤二级。事后男子才知道,醉汉是在教训自己的女儿,事后,男子被要求赔偿50万,男子的行为还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男子不服,他说:“我不是故意伤害,是见义勇为。”
刘先生和朋友路过一个路口,听到前面有女孩的哭喊声。
他们远远看去,看到一个中年男子正在殴打一个女孩,这个女孩一看就是未成年。
他们赶紧跑过去,在这个过程中,刘先生和朋友发现,这个中年男子,下手非常重,他脚踹女孩的头部,腹部等部位。
男子殴打的部位,都将会伤害到女孩,看到女孩被如此殴打,刘先生和朋友加快了脚步,他们要赶紧过去制止男子的行为。
他们来到了女孩跟前,再仔细看了看,女孩就是未成年人,一个未成年女孩被一个中年男子在深夜殴打,这些画面融合在一起,更让刘先生和朋友觉得,他们得赶紧制止男子的行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他们不知道这个中年男子为何要殴打这个未成年女孩,他们只觉得这个女孩很可怜,她被这个中年男子多次脚踹,已经踹倒在地上,可是头部和腹部还被男子多次踢踹。
被踢踹到地上的女孩明显已经很痛苦了,刘先生和朋友赶到之后,就赶紧劝阻男子不要再打女孩了。
男子就接近他们,似乎男子想殴打他们。
刘先生和朋友为了制止男子的殴打,在争执和接触中,刘先生将男绊摔放倒。
男子和他们争执起来,还想攻击他们,刘先生为了避免受到伤害,于是第2次将男子绊摔放倒在地上。
在情绪激动时,刘先生还扇了男子一巴掌,在当时的情况下,刘先生说,如果这个男子不打一个未成年女孩,他也不会过去。
当时在深夜,一个成年男子奋力脚踹女孩,并且情绪失控,他的内心让他必须出手制止。
刘先生始终认为他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行为,而是见义勇为行为。
因为在当时的情景下,女孩被踹的部位是头部和腹部,如果没有人来制止男子的行为,女孩的情况真的不堪设想。
而且在劝阻的过程中,男子还踹了女孩两脚,他当时情绪非常激动,一开口就是一嘴的酒气,显然就已经是在醉酒的状态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不制止男子,不让男子冷静下来,他无法想象后果会是怎么样的。
而事情的反转也让他感到非常惊讶,民警赶来之后,将他和朋友带离现场,他才知道那个中年男子是未成年女孩的父亲,这个父亲当时是在教训女儿。
在这件事中,由于刘先生两次绊倒男子,导致男子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发生这样的事情,刘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男子也追究他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赔偿50万。
事情的进展让刘先生感到不可思议,他当时看到那样的情景,是想着救女孩,他的初衷并非要伤害男子,最后他的行为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要面临着要赔偿,他不服。
他表示,他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个办案过程中有瑕疵。
他说,如果他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他要继续上诉。
在当时的情景下,这个父亲深夜当街持续脚踹未成年女孩头部和腹部,这属于对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
在这个过程中,刘先生上前制止这个父亲,他的真实意图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未成年女孩,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刘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刘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这个父亲的伤势是轻伤二级,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刘先生出手制止男子的目的是救人,他不希望女孩继续受到伤害,这应该属于紧急救助。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刘先生的初衷来看,他并非想伤害这个父亲,结合当时的情况,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那么你对刘先生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