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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小伙子为了赚钱,竟然这样玩,使用如此方式去打视频,这可是违法的哦!最后,男

四川,小伙子为了赚钱,竟然这样玩,使用如此方式去打视频,这可是违法的哦!最后,男子也因此遭了殃。小伙子也就是为了600块钱,为了蝇头小利,出卖了自己的视频联系方式,帮助诈骗分子对接到受害者,诈骗分子骗到了钱,分了蝇头小利给小伙子,没想到事迹败露,小伙子以及他的顶头“大哥”,两个人都被当场抓获。

这就叫做,聪明反被聪明误,以为自己能耍到小聪明,最后阴沟里翻了船。(九派快讯,8月24日报道。)

有一个男子,名叫王某,虽说一心想要赚钱,但是他的赚钱方式不大正规。

王某经常在网上流转,会接一些不大正规的单子,操作方式也很特殊。

因为还需要第三人的配合,王某又到网上告招募,招个“小弟”,可以帮助自己打下手,配合完成任务之后就能获取利益。

王某到网上发布信息,之后就真的招到了一个小伙子李某,李某则称王某为“大哥”。

要说这俩人的工作模式是怎样的呢?

其实,俩人主要就是起到一个牵桥搭线的作用,二人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帮助诈骗分子辅助诈骗,这样各自获利、各自也不搭嘎。

反正俩人也没有参与到主动诈骗中,万一被抓了,也不至于涉刑。

确定了内容之后,二人就展开了合作,开始配合了。

先是王某的上家,其实就是诈骗分子,他这边为了避开自己的身份,直接能够跟受害者联系,他就找到了王某。

而王某确定了这次的任务之后,也就立刻联系了李某,准备接线。

先是王某这边,根据指令,用他的手机跟诈骗分子这边打视频,确定保持通话状态。

随后就是李某用自己的手机,跟诈骗分子那边的“潜在客户”,也就是受害者,开始打视频。

4个人这边都接通了视频通话之后,再把两个手机相对,形成遥相对望的模式。

也就是说,看着似乎就是诈骗分子,直接就在跟受害者这边,展开了视频通话。

李某跟王某这边的任务,基本也就完成了,他们只要参与到这个操作就可以了,接下来,不管如何骗人、如何聊天,就是诈骗分子跟受害者这边的事情了。

要说李某跟王某,其实主要就是依靠出卖自己的社交联系方式来挣钱。

如果这一单成了,诈骗分子骗到钱了,就会分给这俩人一定的提成,先是给王某,因为是王某接的单子。

随后,王某这边再给李某一定的提成。

经查,王某以及李某两个人通过这个方式,协作配合,一共获利600块钱。

二人成为诈骗分子拨打视频的“中间人”,等于是违法犯罪的“工具人”。乍一看没有参与诈骗,但是其实已经违法。

最后,李某、王某因为涉嫌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

这类行为,相关部门是依法打击的,基本也都是从严处理,情节如果再严重一些,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分析,辅助网络上的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案例来看,两位男子出卖自己的联系方式,给骗走提供了途径,这类行为违法。

《刑法》规定,配合诈骗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依法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单处罚金。

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诈骗金额巨大,则要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处以罚金,没收财产。

涉案的两位男子,出卖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电信诈骗的人员提供了通讯传输类的技术扶持,远程实现了诈骗分子跟受害者对接的诈骗流程,已经完全符合帮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这类方式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虽然本案两位男子涉案获利600元,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受害者财产损失,在诈骗链条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仍然会被认定为达到了入罪标准。

而且这两个人在作案之前,跟诈骗分子串通好了,属于明知违法而为之。

也就是说,知道是做诈骗的事情,却还是坚持提供了帮助,会依法根据犯罪情形来论罪。

本案两位男子因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动退赃,配合调查,最后给与的是行政处罚,没有被刑事追责。

信源:九派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