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合理吗?”北京海淀,一名17岁高三学生午休时参加同学自发组织的足球赛,倒地铲球时与上前防守的16岁学生接触后受伤,住院10天,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他将对方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网友:伤得这么重,为什么同学和学校都不用赔?
事情发生在一所学校的操场上。
午休时,学生们自发组织了一场足球赛。
上场的有高三学生,也有高一学生。
比赛里,高三学生小林带球往前冲,高一学生小陈上前防守。
小林倒地铲球时,与小陈接触后受伤。
事发后,小林被送进医院,一共住了10天。
经鉴定,他的伤构成八级伤残。
这已经不是普通的皮外伤了,不管是治疗、恢复,还是以后生活受影响,对小林一家都是不小的压力。
学校组织过双方协商赔偿,但没谈拢。
小林觉得,自己是在小陈防守时受的伤,小陈和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他还觉得,事故发生在校园里,学校没尽到该尽的教育管理责任,也该担责。
随后,他把小陈和监护人、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面对小林的起诉,小陈有不同说法。
小陈说,事故是因为小林带球动作太大,身体慢慢失控,才倒地铲球。
自己只是及时截下球、打反击,既没踢到小林,也没主动撞他。
学校则说,校方已经尽到了该尽的义务。
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救人,避免伤情扩大,也积极组织双方协商,不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子真正要判断的,不是小林伤得有多重,而是小陈在比赛里有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足球是一项多人参加的对抗性运动。
比赛中会有奔跑、踢球、争抢、截断、铲球、身体接触这些动作,每个上场的人,都可能摔倒、碰撞、受伤。
这些风险不是比赛里偶尔冒出来的,而是足球运动本身自带的。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以“自甘风险”为由免责。
法院认为,小陈在这场球赛里没有故意伤小林,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有重大过失。
小林受伤属于足球运动正常对抗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结果,处于法律允许的合理风险范围之内。
因此,小陈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学校该不该担责,法院也查了。
事发时,小林已经17岁,小陈16岁。
两人都受过正规足球训练,踢了好多年球,对踢球可能发生的碰撞和受伤,应该比较清楚。
学校足球场经过验收,符合使用要求。
平时教学里,学校也重视法治教育和安全提醒。
事发后,学校及时救助,也配合小林处理了后续。
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小林的受伤不存在过错。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认为,这案子最容易让人误解的,是把伤得多重和该担多少责任直接画等号。伤得越重,损失通常越大,但不等于一定有人有过错。
法院判责任,看的不是谁伤得更重,而是别的参与者有没有违反规则、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学校有没有场地缺陷、管理疏忽、救助不及时这些问题。这案子里,小林和小陈都踢了好多年球,现有证据也证明不了小陈恶意犯规、学校管理失职,所以法院没判他们赔。
不过,“自甘风险”不等于参加体育活动后,出了任何事都只能自己扛。要是有人故意伤人、使明显超出规则的危险动作,或者学校有场地隐患、明知危险不制止、事后没及时救助,那还是可能要担责的。
这份判决保护的,不是野蛮比赛,而是正常体育活动里躲不开的合理风险。要是每次正常争抢出的意外,都得对手或学校赔,学生可能不敢对抗,学校也可能把体育活动越缩越小。但学校也不能因此放松管理,规则提醒、热身、场地检查、急救预案这些都得做好,还可以通过意外保险给个保障。
八级伤残,确实让人惋惜。可法院驳回他的请求,不代表小林受的苦不值得同情。同情受伤的人,和认定别人该负法律责任,本来就是两码事。
(来源:红星新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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