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良心的钱不能挣!”广州番禺,一男子经营肠粉店。为让肠粉吃起来更加Q弹,他竟不顾食品安全,往米浆中掺入硼砂。这种物质危害极大,15克就会造成成年人急性中毒,2‑5克便可造成婴儿死亡。
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将其查获,男子非法获利3.2万元,最终被罚6.4万元,获刑一年八个月。不少网友发问:为何没有按公共投毒罪论处?
这就是个睁眼往米浆里倒毒药,还觉得自己只是“加了点料”的事。
2024年7月到2025年1月,半年多时间里,被告人江某某为了让自家肠粉口感更好,从网上买来硼砂,往米浆里掺,做成肠粉卖给顾客,前后获利3.2万元。
硼砂是什么?化工原料,清洁剂、农药里用的东西,国家明令禁止加进食品里。人吃进去15克就能急性中毒,2到5克就能要一个婴儿的命。一把硼砂撒下去,跟往饭里搁砒霜没两样。
法院判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俩罪名,差了一整条法律逻辑。
投放危险物质罪,针对的是向公共水源、公共食堂、河流这些“不特定多数人”可能接触的场所投放毒物,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往自己家的肠粉米浆里掺硼砂,毒物只在那家店里流通,针对的是买肠粉的特定顾客——虽然人不少,但法律上不叫“不特定多数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写得明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就是这个罪。专门管“往吃的东西里下毒”这档子事,比投放危险物质罪更精准。
一个“知情+故意”的成年人,对着顾客的嘴下毒,哪怕没人当场倒下,也是犯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掺入行为,不管有没有吃出人命,都能定罪。江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出了3.2万违法所得,获得了从轻处理的机会。最终量刑一年八个月,罚金6.4万,大致是违法所得的两倍——罚金裁量有法律依据,落在五年以下的量刑区间里。
最大的问题是:有人靠投毒赚了3万2,却只用坐一年八个月的牢。这买卖,怎么算都有人敢再试。
罚款是违法所得的两倍,可如果没查到呢?半年卖3万2的肠粉,每天也就一两百块的额外收入,对一个小店老板来说不算多,可对食品安全这条底线来说,太少了。高额罚金如果高不到让违法者“痛”的程度,威慑力就永远追不上利润。那个“坏良心的钱不能挣”的道理,光靠良心守不住,靠一年八个月的刑期也守不太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前提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如果当时有孩子因为吃了那碗肠粉进了ICU,刑期就不是一年八个月了。可惜法律不能等到孩子躺进医院再出手。
“最终被罚6.4万、获刑一年八个月”的判决是依法作出的,但公众那句“为何没按投毒罪论处”的追问,表达的是另一个层面的意思——想让下毒的人付出足够大的代价,大到下次伸手之前会发抖。
信息来源: 综合自南方都市报、奥一网等媒体关于番禺肠粉店加硼砂案的报道(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