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子!陕西西安,男子邀请朋友到家里给女儿过生日,酒后和妻子吵了几句后摔门而出,朋友追过去发现他用身体撞击18层电梯门,结果不慎坠入电梯井身亡。家属将物业和电梯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55万余元,法院判了。
2025年3月30日那天,童某的女儿过生日,他邀请了几个好朋友来家里吃饭。
大家热热闹闹围坐在一起吃饭喝酒,给女儿庆祝生日,气氛本来挺不错的。
可酒过几巡后,童某喝的有点多了,因为生活上的琐事跟妻子杨某吵起来了。
童某可能觉得在朋友面前没面子,心里头堵得慌,一气之下就从家里走了出去。
当时朋友们也没太在意,以为他就是下楼透透气,或者去小区里转转。
谁也没想到,这一走竟然再也没能回来。
童某气呼呼的摔门而去,没一会儿,人们就听到外面传来“咚咚”的响声,动静挺大的。
朋友赵某觉得不对劲,赶紧从屋里追出去,结果正好看到童某用身体猛撞电梯门的那一幕。
等他冲过去想拉住人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电梯门被撞开,童某直接从18层电梯口掉了下去。
朋友们和杨某当场就慌了,赶紧打了物业电话,又拨了119和120。
救援人员赶到后,把人从电梯井里救了出来,急救车火速把他送往医院。
可惜伤势实在太重了,从18层高坠落到电梯吊箱顶部,童某颅脑受到特重型损伤。
事发第二天,也就是3月31日,童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整个抢救过程花了147元的医疗费。
事后查看电梯监控,还原了事发时的细节。
当晚10点05分,电梯还在正常运行。
10点05分45秒左右,有个住户从14层进了电梯,门正常关上往下走。
10点06分12秒,电梯运行到12层时突然就停了,紧接着轿厢明显被什么东西猛烈撞击了一下,晃得厉害。
后来才弄明白,是童某在18层把左侧的电梯层门给撞坏了,连锁反应导致电梯在12层门锁断开、紧急制动。
这事儿发生以后,杨某和家里人悲痛欲绝,认为电梯门口没有安全提示。
他们把小区物业,和电梯管理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5万多。
一审法院仔细审理后认定,电梯本身每年都经过特种设备检测部门的年检,合格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都是齐全的。
电梯公司也按规定定期做维护保养,记录完整,所以他们没有过错。
童某坠楼这事儿,不是因为电梯出了故障,或者保养没到位引起的。
但物业确实有不到位的地方。
电梯层门外没有张贴“禁止倚靠”这类安全提示标志,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
物业公司自己也承认,小区这部电梯安装年头长了,设备存在老化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物业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包括张贴警示提示、排查设施隐患。
本案中,电梯维保合格,但物业缺少安全警示标识,存在管理瑕疵。
该瑕疵与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物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无限责任,童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喝酒之后主动用身体去撞击电梯门。
这个行为,本身超出了正常使用电梯的范畴,也远远超出了物业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
所以法院判物业承担10%的次要责任,童某自己承担90%的主要责任,这个划分是合情合理的。
法律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不让管理者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责任。
法院综合这些因素,酌定物业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判决:物业赔偿童某家属149820.9元。
电梯管理单位尽到了维护保养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后,杨某和家人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饮酒后失控、用身体撞击电梯门导致门体脱落坠井。
这个危险行为,是他自己实施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
虽然维保记录是完整的,但物业隐患排查没做到位,层门上该贴的警示标识也没贴,提醒义务没尽到。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判物业承担10%的责任。
这个划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没什么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童某家属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有人认为,物业14万都不应该赔。
童某是个人原因撞击电梯门造成事故,怨不着别人,应该后果自负。
而他的行为,还有可能危及其他人生命安全。
还有人说,物业够倒霉的,赔了14万,被撞坏的电梯还得自己掏钱维修。
另外,这件事还给每天乘坐这部电梯的其他业主留下了心理阴影,家属要不要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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