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超速、不开灯,撞没了一对夫妻,事故认定书说:死者也有责任
山西蒲县,8月13日晚上10点。国道520线薛关村东口,一对五旬夫妻推着人力车横穿公路。一辆小客车从夜色里冲过来。没有开灯,酒精含量147,限速40的路段跑到了52。丈夫张某某当场没有了生命体征,妻子郭某某送医后也没能救回来。
肇事司机杜某某,是薛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蒲县交警8月22日出了事故认定书。杜某某醉驾、超速、夜间不开车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郭某某横穿公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次要责任。
这个次要责任四个字,炸了。
家属张先生的话,问出了所有人的困惑:“对方醉驾、不开灯、超速,我父母在漆黑的夜里,怎么可能及时发现一辆没开灯、超速行驶的车?”
你去还原那个场景。晚上10点,国道上没有路灯,一辆车没有开灯,像幽灵一样在黑暗里穿行。一个正常人,视力再好,也不可能在车灯不亮的情况下,从远处判断出有一辆车正在高速逼近。醉驾的司机,反应能力已经严重下降;不开灯的车,等于把自己藏进了夜色。当行人发现这辆车的时候,可能已经来不及了。
认定书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从字面上看,交警的认定有依据。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能不能被合理期待。如果一辆车根本不可见,你又怎么要求一个行人去确认安全?
家属已经申请复核,临汾市交警支队受理了。蒲县警方的表态很明确:不袒护、不降格、不拖延。
但这件事真正让人不安的地方,不在个案。在于一个基本常识正在被挑战:当一个人醉驾、超速、不开灯,三项严重违法叠加在一起的时候,他是不是应该为这条路上所有人的安全负全责?
刑事上,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致二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区间在三到七年。一旦判了实刑,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开除公职是跑不掉的。
如果最终因为行人横穿而被减轻责任,那对那两个再也回不了家的人,公平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