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明确: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仅是裁判理由,不等于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另案不能直接当作免证事实
很多人打官司会犯一个误区:拿着另一份判决书里“本院认为”段落的表述,直接提交法庭,主张“这是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本案不需要再举证”。
多地高院裁判观点明确纠正这个误区:
判决书分为两大部分,“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是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而“本院认为”属于裁判说理部分,二者法律效力完全不一样。
一、分清两个关键板块
1.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
这是法院经过举证、质证后,采信证据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2. “本院认为”
属于裁判理由、法官说理分析,是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证据证明力、法律适用的主观分析与论证,不是已经确认的案件基本事实。
该内容仅服务于本案个案裁判,不具有预决效力,不能直接拿到另一个案件,当作免证事实直接使用。
通俗一句话:查明部分是事实;本院认为,只是法官的观点和说理。
二、实务中最容易踩的坑
不少当事人在新案件中,直接摘抄前案判决书“本院认为”里面的一段话,提交给法院,主张:生效判决已经这么认定,对方无需举证反驳。
法院往往不予采纳。
原因:“本院认为”只是个案裁判逻辑,不是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不能产生预决效力。
如果想要引用前案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只能引用“本院查明”中认定的基础事实,不能直接拿说理部分来证明本案事实。
三、实操怎么用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
✅ 正确用法:引用前案“本院查明”部分已经确认的基本事实,作为免证事实。对方如果想推翻,需要提交足以相反证据。
❌ 错误用法:直接摘抄“本院认为”里的法律分析、评价性观点,主张另案事实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免除己方举证责任。
四、补充提醒
但这不代表“本院认为”完全没有用处。
在另案中,“本院认为”可以作为类案裁判观点参考,用来论证同类案件的法律理解与裁判思路,辅助法官参考裁判尺度,但不能免除你的举证义务。
总结
生效判决的预决事实,限定在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属于裁判说理,仅为本案个案论证,不属于免证事实,不能直接拿到别的案件用来免除举证。
免责提示:本文属于法律实务科普,不构成个案诉讼方案,案件具体证据效力以承办法官审查为准。
司法判决书 以案件判决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