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筹备婚礼四处借款,用借来的钱款支付彩礼、筹办婚事。婚后,男子拿出借条,要求妻子一同偿还这笔婚前借款,女方因此陷入债务纠纷。
齐先生与王女士这类婚前举债办婚礼引发的财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王鹏与徐丽丽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彩礼款为10万元。2011年3月16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随后举行婚礼。为了完成婚事,王鹏向外借款11万元,到案件审理时仍未还清。
婚后,两人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2012年10月,王鹏和徐丽丽用彩礼款购买一辆五菱荣光微型面包车,后来由王鹏保管。
2013年10月,两人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王鹏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处理相关财物。该案案情显示,王鹏为结婚向外借款 11 万元尚未还清;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财物来源和实际使用情况作出处理:法院准予离婚,彩礼款购买的面包车归王鹏所有,王鹏父亲婚前购买、存放在徐丽丽父母家的摩托车也应返还。
这起案件留下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借款何时发生,谁签字,钱用在什么地方,婚后共同生活多久,财物后来由谁使用,都会影响法院对不同财产关系的判断。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和家庭经济状况等,都属于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需要结合考虑的事实。已经登记并共同生活,也不代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返还彩礼。
另一件公开案件,则把夫妻债务的问题说得更清楚。2015年底,张某与李某签订药店合作经营协议,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
2016年初双方终止合作,经清算确认李某欠张某270万元。后来张某起诉李某,双方达成调解,但李某没有按期还款。张某又起诉李某的妻子刘某,认为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也应该承担。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请求。法院查明,刘某没有在借款材料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刘某既不是药店出资人,也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现有证据还不能证明相关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022年6月,中国法院网公开这一案件时介绍,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个人负债,不能只凭婚姻关系要求配偶共同偿还。
再回到齐先生和王女士的争议,关键事实更加明确。以齐先生、王女士这一类纠纷为例:男方在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借钱支付彩礼并筹办婚礼,借条只有男方签名,女方没有共同借款,也没有事后追认。结婚后,齐先生因还款压力要求王女士一起偿还,王女士对此不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重视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等事实。
王鹏的11万元婚债、黄骅法院审理的270万元经营债,再联系齐先生的婚前借款,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点。
婚姻关系成立以后,每笔债务仍要查明形成时间、签字情况和实际用途。齐先生认为结婚后成为一家人就应共同还债,但这句话本身不能替代王女士对婚前债务的同意,更不能让一张只有齐先生签名的婚前欠条自动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