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8旬老人深夜想上厕所,但他并未叫醒值班人员,而是自行起床前往,结果不慎摔倒在地上,后脑勺磕在了墙上。虽然值班人员及时发现,但老人还是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职责,也急救不及时,于是将养老院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1万余元。养老院拿出家属签过字的协议,坚称家属已经签过风险告知书,如果老人自行起身上厕所不慎摔倒,由老人和家属自担责任。然而法院并未认可养老院的全部免责主张,判决养老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题也就出在这里,签了风险告知书,真能把责任全部划给老人吗?
类似争议并非第一次出现。2021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孙某甲与某老年公寓公司的纠纷,与株洲这件事颇有相似之处。
2018年,孙某甲入住重庆一家老年公寓,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与公寓签订入住协议,每月服务费1800元。孙某甲还亲自在协议上写明,孙某甲存在精神疾病,如果发生摔伤,由本人负责,与公寓无关。
后来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孙某甲真的在卧室床边跌倒受伤。麻烦在于,养老公寓直到当晚10点29分左右才将孙某甲送往医院。老人已经受伤,工作人员该不该及时处理,与老人是否承诺自行承担跌倒风险,成了两个不同的问题。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专业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处理老人突发状况的能力。孙某甲提前写下的内容,并不能免除养老机构自身应承担的救助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老人只要在养老机构出事,养老院就一定要赔吗?答案同样不能简单下结论。
202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后的经历,给出了另一种结果。
王某入住前接受了健康评估,家属根据王某身体情况选择半护理服务,协议中也对自行跌倒、突发疾病等风险及处理办法作了约定。后来一天夜里,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王某倒在房间,随即将王某扶起并通知家属。王某随后被送医,医院诊断包括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之后王某去世。
家属要求养老机构赔偿,但法院结合入住评估、护理模式以及事发后的处理过程,认定养老机构已经履行与约定相符的护理和救助义务,没有支持赔偿请求。
这两件事放在一起,养老机构责任的边界就清楚了一些。法院看的不是老人有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而是机构在老人身体状况已知的情况下,到底做了什么。
河南商丘还有一起更具体的案例。2021年2月,蔡某及子女与当地一家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入住资料显示,蔡某平时走路需要助行器,并有轻度思维和语言表达障碍。
同年4月,蔡某在养老院大厅自行站起,身边没有工作人员及时搀扶,随后摔倒受伤。监控显示,蔡某从缓慢起身到站立再到跌倒存在一个过程。法院据此认为,护理人员当时客观上存在及时搀扶的机会,而且养老院事前已经知道蔡某行动不便。
一审最终确定养老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42845.97元。蔡某明知行动困难仍自行起身,也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再回到株洲匡某的事情,争议点也就不只是那只没有按下去的呼叫铃。
匡某已经80多岁,2024年7月做过髋关节置换手术,入住后又被评估为重度失能。8月27日凌晨,匡某使用助行器自行前往卫生间,因为鞋子脱落,弯腰处理时失去平衡,向后摔倒并撞伤头部。
对这样的老人,养老机构应采取多高程度的巡视、协助和防护措施,需要结合护理等级和实际履约情况判断。老人没有呼叫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责任划分时考虑的事实,却不能单独决定全部责任归属。
这也是几起案件放在一起最值得注意的地方。风险告知书可以说明老人和家属知道风险,却不能代替护理记录、夜间巡查和紧急处置。反过来,只要养老机构能够证明已经按照约定完成合理护理,也不会因为老人最终出现严重后果就必然承担责任。
养老院不可能保证老人永远不跌倒,但对已经明确失能、行动困难的老人,合同中约定的那份护理服务,究竟有没有真正做到位,才是法院审查责任时绕不开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