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捞死人一笔?”湖南,一租户在室内存放的废旧锂电池突然起火,火势窜上3楼,303室祖孙三代7人全部遇难。其中就有一女子和她年仅14岁的女儿。事发后,女子前夫以父亲的身份,领走了女儿的垫付赔偿款。紧接着,他又把镇政府告了,理由是:女子那笔984600元赔偿款的权利人是女儿,现在女儿死了,这笔钱就该由他继承。可法院却这样判!
这件事的始末,还要从多年前的一段婚姻和一场突发事故说起。
涉事男子余某,与女子田甲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组建了完整的小家庭,生活平淡安稳。
2010年,女儿田乙出生,本是家庭添喜的好事,却没能挽回两人的婚姻裂痕。
夫妻二人矛盾不断累积,感情彻底破裂。
2013年,余某与田甲正式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年幼的女儿田乙由母亲田甲直接抚养,日常起居、教育照料全部由田甲负责,父女二人并未彻底断绝联系,但早已分开生活多年。
离婚后的十余年间,余某与田甲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婚姻关系彻底终结,法律层面的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女儿田乙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慢慢长大成人。
变故发生在2024年11月16日凌晨,湖南桑植县一处居民楼突发火灾。
经后续核查,这场火灾的起因,是楼栋租户违规在屋内堆放废旧锂电池,电池意外起火后,火势快速蔓延,顺着储物间迅速扩散至相邻住户家中。
这场突如其来的大火造成严重伤亡,一户七口人全部不幸遇难,其中就包括田甲和她的女儿田乙。一夜之间,母女二人双双离世,令人唏嘘。
事故发生后,当地镇政府第一时间介入善后处置工作,牵头统筹事故赔偿、家属安抚等各项事宜。
为快速妥善处理后事、安抚遇难者家属,镇政府与相关家属签订赔偿垫付协议,先行垫付事故赔偿款项,后续再向火灾肇事租户追偿。
最终,针对田甲的离世,相关赔偿款项核定为98万余元,这笔资金按照规定,统一存入社区专用监管账户,等待合法权益人依法申领。
然而,这场悲剧背后的财产纠纷,也随之彻底爆发。
事故善后期间,余某作为女儿田乙的亲生父亲,依法申领了属于女儿田乙的对应赔偿款项,相关流程顺利办结。
可谁也没想到,顺利拿到女儿赔偿款的余某,又将目标对准了前妻田甲留下的98万余元赔偿款。
余某有着自己的一套主张逻辑。
他认为,田甲的这笔98万赔偿款,法定权益人是其女儿田乙。
如今田乙已经在火灾中离世,作为田乙唯一的亲生父亲,自己理应继承女儿的这份权益,顺利领取这笔赔偿款。
基于这样的想法,余某多次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领取、划转田甲名下的98万余元赔偿款。
面对余某的申领诉求,镇政府经过严格核查后,明确拒绝了他的请求。
镇政府的核心依据十分明确,该笔赔偿款的申领有着严格的法定主体要求,余某并不具备对应的申领资格,无权领取这笔款项。
岂料,申领被拒后,余某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他坚持认为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于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当地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向自己支付98万余元赔偿款。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详细梳理了案件始末、人物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余某的诉求进行全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并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
这笔款项的核心作用,是对死者近亲属因亲人离世产生的精神损害、未来收入损失的专项补偿,专属赔付给在世的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
同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具备严格的人身专属性,仅能由死者法定近亲属享有,无法随意继承、流转。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余某与田甲早在2013年就已离婚,事故发生时,二人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余某不属于田甲的法定近亲属,自然无权主张田甲的死亡赔偿金。
另外,余某主张的“女儿继承、自己再继承”的逻辑,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田乙作为田甲的女儿,原本的确享有对应的赔偿请求权,但田乙已在本次火灾中身亡,这项专属人身权利随权利人离世直接消灭,无法转化为田乙的遗产,更不能由余某继承。
除此之外,一审法院还指出,镇政府仅为赔偿垫付主体,并非本次火灾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也不是赔偿款项的给付义务主体,并非该案的适格被告。
基于多重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可谁能想到,一审败诉后,余某依旧没有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坚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随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全程核查一审卷宗、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最终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审理程序合法。
2026年9月,该案二审结果出炉,法院依法驳回余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场持续许久的赔偿款纠纷彻底落幕。
目前,这笔98万余元的赔偿款依旧留存于社区监管账户中,按照垫付协议约定,待田甲的合法近亲属达成一致意见或通过司法程序确权后,再依法完成划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