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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支付198元在足浴店买了个按摩套餐。在按摩的过程中,女技师主动提出用

江苏,一男子支付198元在足浴店买了个按摩套餐。在按摩的过程中,女技师主动提出用手给男子做“肾部理疗”,男子欣然接受。可谁知女技师刚结束服务,民警就例行检查找上了门。经过初步调查,办案民警确认男子与女技师从事了不正当交易,但违法情节轻微,仅对其作出了500元罚款处罚。可男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只接受了正规按摩,是女技师主动提出要提供特殊服务,而且二人也没有对特殊服务协商价格,所以不构成违法。之后,公安机关被男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了!

去年8月的一天,谢某在手机上刷到一个足浴店的团购活动。原价268元的按摩套餐,团购价只要198元。他觉得挺划算,就下单买了一张券。

到了店里,谢某核销了团购券,被店员领进一间包房。女技师进来后,开始给他做正规按摩。按着按着,女技师凑过来,暗示可以额外用手给他做一项“肾部理疗”。

谢某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女技师比划了一个动作,他立刻就懂了。他问了一句要不要另外加钱,得知不用,便点头同意了。

服务刚结束,民警就例行检查到了这家足浴店。挨个包间搜查时,把谢某和女技师堵了个正着,两人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派出所里,谢某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承认268元就是那项服务的价格。警方结合现场照片和双方的口供,认定他的行为构成嫖娼。不过考虑到用手实施属于裁量规则里的“情节较轻”,只对他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没有拘留。

谢某当场交了罚款,转身就走了。

但回到家以后,他越想越不对劲。500块钱不算多,真正让他难受的是“嫖娼”这个名头。这个记录一旦挂在系统里,以后办什么事都可能受影响。

他觉得自己冤枉,理由是:女技师主动提出来的,自己没开口要;价格也没单独商量过,服务包含在套餐里,没有额外掏一分钱,怎么能算“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易呢?

谢某先去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被驳回了。他不甘心,又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那份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核对了双方的笔录,女技师的陈述和谢某的供述完全对得上。

这些事实摆在一起,法院认为证据链是完整的,警方认定违法事实没有问题,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谢某为了这500块钱的罚款,打了两场官司,输了两次,还搭进去两笔诉讼费。

其实像谢某这样事后反悔的人,并不止他一个。有的人交易完第二天因为别的事报警,自己反倒先被罚了;有的人加了钱还没开始服务就被查了,照样不认可处罚,告到法院也输了。

这些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想法,觉得“没单独谈价”“没额外付钱”就能让自己全身而退。

可法律认定的是实质,不是形式。双方达成了默契,一方提供了服务,一方接受了服务,这就构成了事实上的交易关系。

谢某这个案子说到底,值得琢磨的地方在于他对法律的理解出了偏差。他觉得只要嘴上不承认、只要没有单独掏钱的动作,就不算违法。

可他在包间里点头的那一刻,事情的性质就已经定了。进了那种包间,关上门,孤男寡女,女技师做出暗示,他配合完成——这些细节摆在一起,不是事后换一套说法就能抹掉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儿戏,签字画押也不是走过场。谢某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名,就等于认可了上面写的每一个字。事后想用“女技师私自加服务”这套理由翻案,法院看的是当时发生了什么、证据怎么写的,不是半年后他怎么说。

评论列表

尕尕
尕尕
2026-10-06 17:39
太过分了,怎么能这样,请发一下地址和店名,我有个朋友,要去谴责这样的行为和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