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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是独生子,刚料理完母亲后事,表姐突然一纸诉状,要分他母亲留下的三套房

上海,一男子是独生子,刚料理完母亲后事,表姐突然一纸诉状,要分他母亲留下的三套房产,总价超百万。男子以为表姐疯了,质问凭什么?

表姐称,男子母亲去世时外婆还健在,而外婆生前留了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给了表姐。男子一家难以接受,外婆生前压根不知道女儿已经走了,每年春节,家里还以母亲名义给外婆送红包。

一个连女儿死讯都不知道的老人,怎么会立遗嘱处分女儿的遗产?为了查清遗嘱真假,男子已申请鉴定。这笔巨额房产,最后归谁?法庭上见分晓。

高母于 2021 年 5 月去世,外婆于 2022 年去世,表姐随后起诉,并非母亲后事刚办完便诉至法院。争议涉及房产份额,也不能直接理解为表姐要求取得三套完整住房。

房屋究竟有多少属于遗产,比讨论遗嘱分给谁更需要查清。南京发生过一宗继承纠纷,郭某顺与李某于 1998 年 3 月 3 日结婚,2002 年购买住房,产权登记在郭某顺名下。2004 年 5 月 20 日,郭某顺在医院写下遗嘱,将住房留给父母,三天后病故。

郭某顺的父母据此主张取得房屋,李某则要求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并保障孩子郭某阳的继承权益。本案还有一个关键背景:郭某阳是夫妻二人协商一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郭某顺在遗嘱中单方否定亲子关系。

法院查明,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原有的一半产权不属于遗产,郭某顺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同时认定郭某阳享有继承权,应当为其保留相应遗产份额。

2006 年 4 月 20 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住房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相关款项,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后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50 号。

这意味着,高先生父亲原本拥有的产权不能被算进母亲遗产。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财产约定,都可能影响可分配的范围。外婆能够继承的,也只能是高母遗产中的相应份额。

确定财产范围后,还要看受益人怎样接受遗赠。北京政法网 2024 年 2 月 21 日介绍过石景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李老太于 2022 年 5 月 7 日立下自书遗嘱,将个人所有的住房留给孙女王小妹。

7 月 3 日,李老太去世。王小妹在 7 月 5 日的葬礼上出示遗嘱,又于 7 月 24 日通过父亲王老大,向叔叔王老二提交书面接受声明。

王老二既质疑遗嘱真实性,也认为接受时间超过六十日。王小妹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交立遗嘱时的视频。

鉴定支持遗嘱由李老太书写,法院同时指出,遗赠在老人死亡后发生效力,不能因为王小妹提前知道安排,就从订立遗嘱当天机械计算期限。王小妹的接受表示没有超期,诉求获得支持。


因此,祖母把财产留给孙女,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不能只看书面文件,还需要审查受遗赠人何时知晓遗赠事实、何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六十日限制的是接受表示,并不等于必须在六十日内起诉。

至于有人取得份额,是否就意味着原住户必须搬走,另一宗案件提供了不同处理方式。范某于 2011 年与刘某再婚,2021 年 6 月立下遗嘱,将房产等财产留给刘某,同年 11 月去世。刘某请求按照遗嘱取得房屋,范某的孩子范小某提出异议。

范小某从 2006 年患肾病,2016 年开始透析,2020 年又出现脑出血,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

法院没有完全否定范某的遗愿,而是判决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向范小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保障必要生活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布了这一典型案例。

这类处理把产权归属与生活保障分开考虑。高先生家庭能否采用补偿方式,需要结合住房情况、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判断。

年纪大不自动符合必留份条件,不知道女儿死讯也不能单独证明遗嘱无效。现有材料未给出最终判决,遗嘱真实性、处分范围及接受遗赠的证据,仍需逐项审查。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