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一名已婚男子在外认识了一个女人,谈好价格,事后转账 3500 元。后来他又觉得不过瘾,让女子再带个人过来,说满意的话一人转账 6500,还提前嘱咐女子不要烫成大波浪。女子也是玩的开,真的带了另一个女伴来,三个人一起做了越轨的事。妻子发现丈夫的转账记录,气得不行,想起诉追回,法院竟然判这笔钱不受法律保护。
估计不少人看到这儿第一反应都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是都说婚内出轨给第三者转的钱,原配都能起诉要回来吗?怎么到这案子里就行不通了?难道多人运动还有法律 buff?
其实这事儿根本没那么玄乎,核心区别就在于,这不是普通的婚外情赠与,从头到尾就是一场明码标价的性交易。
法院审理的时候查得清清楚楚,这名男子从一开始就知道对方的身份是性工作者,俩人既没有谈情说爱,也没有日常相处,就是纯粹的买卖关系。
一次 3500,加一个人就每人 6500,连发型都要提前按要求来,每一笔转账都对应着明确的服务内容,跟商家点单没什么两样。
这里就得给大家讲一个很多人没听过的法律概念,叫 “不法原因给付”。翻译成人话就是:你为了干违法的事把钱付出去了,事后哪怕反悔了、觉得亏了,也别指望法院帮你把钱追回来。
法律这么规定的道理也很简单:如果违法交易的钱都能通过打官司往回要,那不等于给违法行为兜底吗?服务不满意就起诉退款,那违法的人岂不是更没有顾忌了?
很多人都听过 “老公给小三转钱,老婆能全部要回” 的说法,那是因为那种情况属于赠与。
哪怕是婚外情,双方本质上还是情感关系,男方转钱是出于感情维系,这种赠与既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又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原配起诉就能撤销,把钱拿回来。
但嫖资完全是另一回事,它不是赠送的,是非法交易的对价。
你花钱买违法的服务,这笔债务从根上就不受法律保护,别说是妻子去要,就算是男方自己去起诉要退钱,法院也不会受理。
说到这儿肯定有人替这位妻子抱不平:她又没做错什么,凭啥夫妻共同财产就这么打了水漂?站在情理上这话完全没错,妻子确实是无辜的受害者,但法律讲究一码归一码。
如果法院判女方把钱退回来,那就相当于在法律层面认可了 “嫖资可以追回”,等于变相给违法交易做了背书,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总不能一边认定嫖娼是违法行为,一边又帮着嫖客把嫖资要回来,那也太荒谬了。
当然,也不是说收钱的女方就没事了。法院在驳回妻子诉讼请求的同时,已经把女方涉嫌卖淫的违法线索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也就是说,钱不用还给这家人,但该接受的治安处罚、该缴的罚款,一样都少不了。交易双方都是违法的,谁也别想占到便宜。
其实这案子最有警示意义的地方,就是给所有人划清了一条边界:同样是婚内出轨,婚外情和嫖娼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区分的关键就看双方是谈感情还是谈价格。
是有日常相处、互相馈赠的情感往来,还是明码标价、按次结算、提各种服务要求的交易模式。
前者是民事纠纷,原配可以追讨财产;后者是治安违法,付出的钱直接属于不法给付,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
对于这位妻子来说,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维权。
她如果起诉离婚,完全可以以丈夫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这笔账她可以跟自己丈夫算,但没法跟交易对象算,这就是法律的底线和边界。
最后也奉劝一句,总有人觉得在外面偷偷摸摸搞事没什么大不了,真要是踩了违法的红线,那可就不是家庭矛盾那么简单了。
钱花出去要不回来,还可能留下违法记录,最后把家庭也搞散了,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做人做事,还是守好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比什么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