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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引争议:企业两审败诉,法律博弈再起波澜

引言近日,广东江门一起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引发热议。某汽车公司因不服员工何某的工伤认定结果,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案件核心围

引言

近日,广东江门一起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引发热议。某汽车公司因不服员工何某的工伤认定结果,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案件核心围绕受伤时间矛盾、关键证人证言效力及行政调查程序是否充分展开,凸显了工伤认定中事实核查与法律适用的复杂博弈。

1. 三大争议点:时间矛盾、延迟就医与证人证言本案中,员工何某声称于2024年5月18日下午维修车辆时滑倒致肋骨骨折,但公司指出其直至5月21日才就医,(5月19日休息,5月20正常上班)期间正常休息与工作,行为逻辑与骨折伤情常理不符。更引人关注的是,何某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写明的受伤时间为"5月20日"到人民医院就诊,与工伤申请5月18日,但是这个何某是在中医院就诊,受伤时间和就诊地点不一致。人社部门及法院将其解释为"笔误",但企业认为此举回避了关键事实矛盾。

公司方还提交了三名证人证言,其中两人虽被法院认定为"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但另一名证人关某(客户)作为独立第三方,证实事发当日未见何某受伤或异常。企业强调,关某的证言未被充分调查采信,导致事实认定片面。

2. 程序合法性遭质疑:调查缺位与沟通困境企业在上诉中指出,人社部门未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也未核查何某休息日的活动轨迹,未能排除非工伤致伤可能性。企业方进一步强调:“被告在作出工伤认定前,既未到我司场地对所谓受伤过程开展实地调查,也未对何某伤情的真实性进行深入核实,仅依据其单方面声称的‘维修二手车时滑倒压伤肋骨’的陈述,即认定属于工伤并出具认定书,这对我司是极不公平的。若确属我司责任,我们绝不推诿,但当前缺乏实质证据就将工伤责任归责于我司,我们难以接受。”

庭审记录显示,人社部门依据病历中“骨折一周”的记载,从2024年5月24日倒推认定受伤时间为5月18日。但企业对此提出质疑:该推断无法排除何某在5月18日下班后因其他活动致伤的可能性,尤其考虑到何某拥有五层出租房产,其在居家环境中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客观存在。目前仅凭其单方面陈述认定工伤,缺乏对其他可能性的排查。

此外,企业多次尝试与何某沟通伤情细节,均被其以“法律途径解决”为由拒绝。何某因其家庭有教育从业者,具备一定法律认知,可能形成了“无论证据充分与否,其诉求均能获得行政支持”的预期。因此,何某并未首选工伤认定,而是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与公司达成一笔数万元的赔偿,致使关键事实无法核实。企业认为,程序瑕疵与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导致其陷入维权困境。

3. 法院判决:证据链成立与举证责任归属一、二审法院认为,何某的医疗记录、微信聊天内容及人社部门调查笔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其延迟就医行为符合伤情"发展性"特征。法院同时指出,企业虽提供反证,但未能充分证明何某受伤非工作原因所致,故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于证人证言,法院以部分证人与企业关系密切为由未予采信,对独立证人关某的证言也未单独评述。

结语本案虽已终审落槌,却留下诸多思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如何确保程序正义与证据审查的严密性?独立证人的证言为何未能触动判决?当"笔误"成为关键事实矛盾的唯一解释,法律与真相之间的距离又该如何弥合?此案或将成为推动工伤认定程序细化与证据规则完善的一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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