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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农业税时代村级税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是无法回避的议题

后农业税时代重提村级税费及农民负担,似乎不合时宜,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背景下,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无论后农

后农业税时代重提村级税费及农民负担,似乎不合时宜,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背景下,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

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今,村级税费及农民负担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面对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出现的农村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具体体现是长期被奉为“公平”象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流行语——“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度扭曲经济关系及相应税费秩序。

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就是奠基在国家、集体、家庭三者之间经济关系的税费秩序,始终没有建立起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家庭(经营者)之间的税费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国家,具体的权利人就是征税机关。除此之外的征费机关应该被严格审视。征税机关的征税对象,也就是唯一纳税义务人是“集体”而不是家庭,不能越过“集体”直接向家庭征税。

对于集体,这是自农村改革至今都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体”是“谁”(见本号村级组织、村级民主分论系列文章),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

对于家庭,究竟由全体成员或某一成员或家庭代表作为市场主体,这是一个迄今为止都没有明确的问题。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得到真正施行而不是象征性立法,那么该法“编制、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的规定,必然直接触及后农业税时代村级税费问题。

本期主题:后农业税时代村级税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是无法回避的议题(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村级税费分论之一;总第233期)。

(一)村级税费问题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来已是一个全新议题。

对于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基础和前提的集体经济市场主体的存在,或者说“集体”是谁,农村改革四十余年、市场化改革三十余年,始终没有完成对“集体”的具象化。

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授予具有唯一性和规范性特点,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概念中,法定授予其中一者,其他两者就自动失去存在的法理基础,如此三种提法有造成思想和实践混乱之嫌。

综合法理与现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范名称为“村经济联合社”,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授予的唯一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需要修改为《村经济联合社法》。

《村经济联合社法》国家立法的长期缺失,为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制思想指导下的改革提供了方便之门。

由于国家立法没有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授予的唯一性和规范性要求,更通过“三权分置”思想掏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权利,“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变成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状态,宪法规定的农业基本经营体制始终没有真正落实。

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至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甲方并不存在或不统一或不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财务预算决算,没有成本核算管理,没有人力资源管理,村级税费问题自然就是一个全新课题。

(二)后农业税时代村级税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

本号系列文章认为,不应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提法,如果有些地方存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疑似形态,也是村级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或者视为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国有企业予以处理就行了。如果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疑似存在,也应归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单位。

讨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编制财务预算决算问题,或是空中楼阁,或是不切实际,讨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存在的问题,才具有现实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员大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的职权之一包括“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该法看似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实则极其模糊,完全没有触及具体原则问题。因为双方权利义务最终体现为双方的经济权利与义务。

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包括灌溉、植保、技术、信息等在内的生产共同费,需要纳入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内,至于农户家庭需要实际承担多少经济义务,则由其权力机构决定。

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究竟编制赤字预算、决算,赤字又从哪来,还是编制简单再生产平衡预算、决算,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内生能力做出决定。

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用于生产经营人员待遇分配的年度总额是多少,分配水平如何保持地区间平衡,是否进行绩效考核等,都是具体问题。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现实环境下,要编制出一份符合各方认知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三)村级税费问题与村级组织性质及治理理念直接相关。

本号《农村土地国有、集体、私有制的村级组织是三套不同的经济社会生态》一文认为,实行农村土地国有、集体、私有制的村级组织分别是国有农场、村经济联合社、村公所体制机制,村民委员会制度无法与农村土地所有制相契合。

本号认为,“村级民主化”的根本方向是在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市场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授予的唯一市场主体,是除国有企业外唯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是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公共服务体系(见图2图3)之基,是村级社会唯一正式组织前提下,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如何有效实现全体村民的民主治理。

同时,提出了一系列村级组织建立与运行治理理念,包括:村级组织只能用一个章程而非两个章程规范全体村民权利义务及运行;在村级组织建立和运行治理中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重在细化之法定;在村级组织建立和运行治理中是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原则理念;在村级组织建立和运行治理中要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之原则理念;在村级组织建立和运行治理中要不要坚持现代企业制度之原则理念。

只有解决村级组织根本性质,明确村级组织建立与运行治理的若干理念,才能解决村级税费必然涉及的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

本号文章延伸阅读: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文章——总论68篇、土地分论52篇、村级组织分论74篇、村级民主分论30篇。书稿连载,欢迎点赞、关注、转发、分享。网络平台均同名账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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