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嫁往新加坡,后离婚长年留在国外生活。多年后,得知老父亲的一套公房拆迁获赔606万余元,全部给了弟弟一家,不愿意了,要求父亲分给自己180万,未果后将父亲、弟弟一家等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公房是本国公民的福利,女子也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身份,驳回了女子的诉请。女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严某已经80有余,妻子早年去世,虽然育有2女1子,但是2个女儿均已经前往新加坡生活,其中二女儿还加入了当地国籍,其便一直以来跟着儿子一家生活。
不久前,严某早年承租的一套公房遇拆迁,严某获得了606万元征收补偿款。其大女儿得知后便找其讨要。严某不愿意,打算全部留给多年来一直照顾自己的儿子一家便拒绝了大女儿的请求。
可令严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转身其大女儿便将其和儿子一家、另一个女儿全部告上法庭,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要求众人共同返还其180万元征收补偿款。
一审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举证,查明严某的大女儿早在30年前,就嫁到新加坡,后于结婚次年离婚,将户口从夫家迁到系争房屋,此后,每次回国仅停留几日,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等事实。
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取得的征收利益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系争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严某作为公房承租人且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应分得系争房屋征收利益。
严某的儿子自出生起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结婚,户籍未有迁移,且无证据证明其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故其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严某儿媳、孙子女等户口不在系争房屋,也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严某大女儿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之前已前往新加坡,其也未举证证明其户籍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满一年,二女儿已经加入新加坡国籍,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综上,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严某父子分得。而因严某父子之间不要求分割,法院予以准许。遂判决:系争房产征收补偿款606万余元归严某父子所有。
一审判决后,严某大女儿不服,又提起上诉。严某大女儿认为:
第一、自己也从出生并长期居住至结婚,婚后将户籍迁出,离婚后又将户籍迁回。
第二、自己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也明确自己居住系争房屋,自己具有居住权。自己出国后并未加入外国国籍,也未长期定居,没有在系争房屋内持续居住是出国务工的客观原因造成,可参照参军、服刑等特殊情形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大女儿与前夫离婚时,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关于离婚后严某大女儿居住于系争房屋的约定,不能作为严某大女儿在系争房屋中当然取得居住权益的根据,其以出国务工为由,主张可参照参军、服刑等特殊情形予以认定,亦无依据。
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严某大女儿离婚后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9年来,未在该房屋内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严某大女儿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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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志中
这个支持法官,如果判决给大女儿的话这钱是否留在国内?!肯定带到新加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