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银行女经理年满50岁,被单位安排退休,岂料,女经理却认为自己是干部身份,应在55岁退休,竟一怒之下将省人社厅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对她退休的行政行为。 (来源:南京中院)
阳光撒在南京这座古老而又现代的都市上,万物都沐浴在这金色的光辉之中。
然而,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早晨,对于南京市某国有银行某县支行的市场部部门经理李大姐来说,却有些不同寻常。
李大姐,今年刚满五十岁,一直在这个岗位上默默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她做事干练,待人诚恳,深受同事们的尊敬和喜爱。
然而,就在这一年,单位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始为她办理退休事宜。
起初,李大姐听到这个消息时,心里一阵失落。她觉得自己身体还硬朗,头脑也灵活,正是能够继续为银行事业发光发热的时候。
而且,作为支行里的部门负责人,她觉得自己从事的是管理岗位,应该属于干部身份,不应该在五十岁就退休。
于是,李大姐开始四处奔走,向单位和省人社厅表达自己的意愿。她找到单位的领导,希望能够推迟退休的时间。
然而,领导们却告诉她,这是国家的规定,他们也无能为力。李大姐不甘心,又找到了省人社厅,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向李大姐解释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他们告诉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女性职工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而李大姐作为国有银行的职工,更应该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李大姐却对这些解释并不满意。她认为自己的情况特殊,应该得到特殊的对待。
她多次向单位和省人社厅提出自己的诉求,但都被认定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
面对这样的结果,李大姐感到十分无奈和沮丧。她觉得自己被忽视了,被边缘化了。
她不甘心就这样结束自己的职业生涯,她觉得自己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还有很多价值可以发挥。
于是,李大姐决定走法律途径,她将省人社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撤销对她退休审批同意的行政行为。
1、法庭上,李大姐声称自己是女干部,不应该在50岁“被退休”。
李大姐表示,自己在国有银行的部门担任“一把手”,一直从事的是管理工作,而且在银行里也是管理岗位,而非普通的员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因此,李大姐认为自己退休应按照女干部退休规定执行,要求省人社厅撤销行政审批依法合理。
2、省人社厅认为,李大姐不是女干部,而是工人身份,不符合55岁退休条件。
省人社厅梳理了李大姐的履历。她在20岁进入了某国有单位,成为一名工人,按照人事档案的记录,她是一名会计,而合同上则注明是“生产岗”。
李大姐30岁那年单位改制,她进入了某国有银行工作,也是一线财会岗位,直到42岁担任财会部副经理,而47岁则调往市场部任部门经理。
至于李大姐主张她在银行任部门负责人,从事的是管理岗位,省人社厅认为,企业的管理岗位都会进行全员公示,而且企业的职级和岗位认定,也需要在劳保部门备案。
备案之后,省人社厅才会按照员工对应的岗位和职级进行退休办理,也按此作为退休年龄的判定依据。
根据该银行全国发布的职级管理文件规定:县一级支行的管理岗只有2个,也就是行长和副行长。
也就是说,按照该银行在劳保部门备案的县支行具有管理岗位的人员就是上述类型人员。
李大姐不是管理岗,而应按20岁参加工作时的岗位定性,也就是工人来办理退休事宜。省人社厅的退休审批没有问题。
3、法院该如何审理此案呢?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姐主张自己是女干部的说法不成立。虽然李大姐在银行市场部担任经理,平时也做一些管理上的工作,但这是银行内部设置的职位,并非劳保部门所认定的管理岗位。
也就是说,李大姐的身份要从参加工作时算起,也就是当时认定的工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因此,省人社厅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大姐的诉讼请求。
大哥大
看来还是工作清闲,我30就想退休le
五柳2013
她本来就是工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