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小伙和女子在半山腰上发生了三次关系,事后小伙觉得给500元有些亏,于是趁着女子在穿衣服,拎起对方的挎包就逃之夭夭,女子选择报警称钱包被抢劫,事发后,两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女子不服,认为自己和小伙是谈恋爱,500元是给自己的零花钱,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男子谭某和女子梁某是通过网络认识的,加了好友之后,谭某便邀约见面聊一下,于是两人便相约见了面。
见面之后,两人一起一边散步一边聊天,渐渐走到半山腰后,谭某转给了梁某350元,又给了150元之后,与梁某连续发生了三次关系,当结束之后,谭某拿起梁某的挎包就跑下山了。
还没穿好衣服的梁某见状,也只能目送其离开,当梁某下山后,便找到了一家便利店报了警称挎包被人抢走了。
很快,民警就把谭某抓获归案,谭某供述自己并不是有意抢走梁某的挎包的,是因为两人谈好了价钱是100元一次,但是梁某却要求500元。
因为觉得给的价格太高了,所以心生贪念想要挽回损失,于是趁着对方穿衣服的时候,把挎包拿走了。
事发后,警方以谭某和梁某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为由,对其分别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而梁某对此却不服,称自己和谭某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谭某给自己的500元是零花钱,而对于谭某和自己发生三次关系则认为是遭受了性侵,所以要求警方处理谭某。
自己之所以签字,是因为受到了误导和威胁,因为他们告诉自己只要签了字,不会留案底,就可以回家了,想到自己还在上学的孩子,自己就签了字。
所以,对自己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与撤销。
但是,被告却给出了相反的说辞。
两人在网上认识后,谭某就提出过见面发生关系的提议,梁某要见了面再说,随后,两人达成了100元的交易价格,随后步行到山腰时,又达成了500元的价格,随后,两人在草地上接连发生了三次关系。
事后,谭某认为给了500元价格偏高,于是心生贪念,趁着对方不备拿走了挎包,梁某追赶不及就报了警,事发后,对谭某以及梁某做了笔录,双方都认可卖淫嫖娼的事实,因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由于是行政诉讼,所以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即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为此,警方提交了十组证据以此证实自己的处罚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方面均不存在问题。
其中就包括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梁某、谭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地点、收取钱款的证据一一向法院进行了提交。
然而,面对这些证据,梁某对此全部都进行了否认,梁某一再强调自己是被迫和谭某发生的关系,而且也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卖 淫。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的?
法院认为,两人认识的时间很短,而且又是第一次见面,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谭某就提出过给钱发生关系的提议。
两人见了面之后,再到发生关系的半山腰处,也是一步步的谈好了价格,在谈好了价格,支付了钱财之后才发生的关系,所以能够确认是谭某先给的钱,梁某同意发生关系,并非是以男女朋友自愿发生关系后自愿给的钱。
发生关系之后,谭某将梁某挎包取走,也不符合男女朋友处事之后的逻辑,加上谭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了是因为觉得给500元太高了,心生贪念才拿走了挎包,所以,能够证实两人确实发生了以金钱为往来的不法关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处十日拘留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
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有人讲,谭某取走挎包的行为并没有被处罚,这明明抢劫,为何却没有处罚?
实际上,这充其量是趁着对方不备的抢夺行为,不过由于这些钱财是不法所得,加上梁某报警谎称被抢,所以不仅仅要处罚谭某抢包的行为,还要处罚梁某谎报警情的行为。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