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男子到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钱,取了两次都取不出来,心里正纳闷到底哪里出问题的时候,发现机器旁边有一个温馨提示。于是男子就拨通了温馨提示上的电话,并按照电话那头的要求操作了一遍。可想而知,男子卡上的四万多块钱钱都被骗走了。男子要求银行赔偿,可银行却说,你自己被别人骗了,关银行何事?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ATM机不算银行的管理范围吗?机器上有这种诈骗信息你们为什么不管?”刘海龙怒气冲冲的质问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工作人员却不咸不淡的回了句:“刘先生,现在是您在取款取不出的情况下,自己误拨了诈骗电话,然后按照骗子的要求,把钱款转入了对方账户,关我行何事呢?”
刘海龙一听这个,立马又说:“钱款被转到骗子的账户后,自己的妻子是第一时间找到银行的,要求银行冻结对方账户,可你们为什么不冻结?难道银行在这没错吗?”
银行工作人员此时又说:“按照规定,银行冻结客户的账户,是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没有文件,我们是不能随便冻结的!”
刘海龙觉得自己很有理,每句话都能给银行一记重拳。可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又让其拳拳打在棉花上。刘海龙很无助,思来想去,只能求助法院。
刘海龙一五一十的把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告诉了法官,他说:
当天一早,因为要用钱,所以就跑到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可是连续输入了两次密码和取款数额都没有成功。这把刘海龙搞得有点懵,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因为当时距离工作人员上班还有两三个小时,所以也不知道该求助于谁。就在这时,刘海龙看到了ATM机上贴着一张温馨提示,上面说,如果您在ATM机器上办理业务时出现吞钞或者吞卡的异常情况,请及时与客服中心联系,联系电话:9504*****898。
刘海龙犹如抓到救命稻草,立马拿起手机拨了过去,说明自己碰到的问题后,刘海龙按照电话那头的要求,一步一步的在ATM机上操作了一遍。
很快刘海龙收到短信提醒,其卡上的45000多元全部被转到一个账户上,并且还支付了一笔手续费。
刘海龙此时才恍然大悟,自己碰上骗子了。于是赶紧拨打了110。110警察赶到后带着刘海龙到附近派出所报警做笔录。同时刘海龙给妻子拨打了电话,让其赶紧去银行,冻结骗子的银行账户。
刘海龙的妻子来到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其没有公安机关的冻结证明,无法冻结对方账户。等到刘海龙拿着冻结证明来到银行的时候,经过查询,转到对方账户上的钱已经被取走了。
刘海龙很生气,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但银行死活不赔。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只好求助法院。
法院怎么判?
首先,刘海龙在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银行给刘海龙办理相关业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
对于银行来说,储蓄合同的主要义务是给付义务,即向储户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付款地点包括营业柜台或者ATM自动取款机。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作为经营存取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内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ATM自动机取款机属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必须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
本案中,银行将ATM机设置为24小时受理业务,应对自动取款机负有安全监管义务,使之正常运营。刘海龙被骗说明涉案银行对自动取款机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纰漏。
其次,对于刘海龙主张银行没有及时冻结诈骗方账户,对其损失负有主要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刘海龙的这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钱款无法正常从ATM机上取出时,刘海龙没有拨打ATM机器上显示的服务热线电话,反而拨打贴在自动取款机上的“温馨提示”电话,致使其账户上的存款被转走,其自身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此后果有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涉案银行承担刘海龙损失30%的责任,赔偿其13000余元。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仍被二审法院驳回。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天涯之情
银行真的无耻
用户10xxx02
银行工作人员真的是不作为
安逸
为什么不能冻结,无法理解!
金钱万能
银行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赔误工费:一,银行的设备出问题,骗子做了手脚,银行监管不力;二,已经要求冻结诈骗帐号,银行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办理,拖延时间让犯罪分子得手;三,有可能银行某些人与骗子联手搞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