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闹大了!河南,村民驾驶两轮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没注意到停在路边的农用三轮车,砰

雪峰说法 2024-08-03 18:10:50

事情闹大了!河南,村民驾驶两轮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没注意到停在路边的农用三轮车,砰的一声撞到三轮车尾部,身受重伤!事发后,车主为逃避责任,驾驶三轮车逃逸,村民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温县人民法院) 1968年出生的张强,初中文化,农民,在温县生活了几十年,如果不是这次事故,张强的生活可能仍旧波澜不惊,如先前几十年一样平静。 11月27日,张强想起地里的活还没干完,于下午3时许,骑着农用三轮车来到某路段,然后把车停放在路边便下到地里。 当天傍晚,张强干活干累了,把农用三轮车停在路上,拿着工具往家的方向离去。 晚上19点左右,李春华驾驶着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或者是着急回家吃饭,她骑行的速度比较快! 李春华没有看到灯光或者警示标识,也没想到路上会有三轮车,等他发现时,已经晚了,李春华骑的摩托车径直撞上农用三轮车尾部! 砰的一声,李春华身受重伤,倒在一旁的地上,两轮摩托车损坏。 张强赶到现场,发现三轮车被撞,李春华被摩托车压在地上,担心受到法律追究,立即驾驶其农用三轮车逃逸。 几个小时后,李春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院意见: 检察院认为张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强进行定罪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意思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意思是行为人已 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检察院认为张强的情况属于第一种,他把农用三轮车停放在路边,到了晚上,没有到现场开走车辆,也没有开启灯光或者放置警示标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2、证人证言和张强供述: 证人崔某证言: 当天19时许,我路过某村,看到一辆白色踏板车撞着一辆农用三轮车,好像有个女的紧挨着摩托车倒在地上。 证人卢某证言: 11月27日晚上,我路过村口,看见路北倒着一辆白色踏板车,踏板车撞住前面一辆农用三轮车,三轮车前面铺的是玉米籽,踏板车左边倒着一个人,白色踏板车前部倒在三轮车左侧尾部。 张强供述: 当天下午3点,我把我的农用三轮车放在某路摊玉米籽的东边,天黑时我去开三轮车,看到我的车后边摩托车在地上倒,摩托车下面压着人腿,知道出事了,我赶紧把车开回家。 经鉴定,李春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春华骑车时疏于观察,负事故次要责任。 3、法院意见: 首先,张强将自己的车辆随意停放在交通要道上,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被害人李春华撞倒该车上后身亡,张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张强供述到现场后,看到摩托车倒在地上,车下压着人腿,说明张强明知发生事故而将其肇事车辆开离现场,可以认定张强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将车开离现场,系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交警认定张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法院判决,张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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