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男子约已婚女子到酒店发生关系,却因为自己感染疾病没有成功。各自回家后,女子就提出跟男子分手。万万没想到,男子不愿意,坚持让女子跟自己发生关系。无奈之下,女子跟男子发生了两次关系。见男子没有罢手之意,女子选择报警,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抓,但到案时男子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
(来源: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需要从6年前说起,那时,刚成年的男子唐某到外地打工。
打工期间,唐某认识了女子周某。认识之后,两人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但周某那时并没有看上唐某,没有跟唐某谈恋爱,反而是在之后跟男子尹某结了婚。
4年前,周某跟尹某的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弄到了难以调和的地步。
面对这种局面,周某选择跟尹某分居,自己搬到外面独自居住。
由于感情不顺,周某心情烦闷。烦闷之余,周某把自己的感触发表到了QQ空间。
好巧不巧,唐某看到了这条状态,还进行了热心评论。
就这样,周某、唐某添加了微信,开始频繁联系起来了。
估计是觉得自己迟早要跟尹某离婚,周某跟唐某的聊天越来越露骨,尺度也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确立关系后的第二个月,两人在宾馆见到了对方。
但由于唐某身体有些问题,两人并没有成功发生关系,而是一起在宾馆住了几天。
回到家之后,不知道是不是顾虑自己跟尹某没有解决清楚,还是顾虑唐某所患的疾病,周某向唐某提出分手。
万万没想到,唐某不同意,一直纠缠周某,要求跟周某见面并发生关系,弥补下前面的遗憾。
当然,唐某也承诺,发生完关系后,自己会跟周某彻底断绝往来。
但周某还是不同意,面对周某如此态度,唐某不愿意罢休,说周某如果不同意,他不仅要告诉周某父母及尹某两人的关系,还要曝光手里藏着的周某的隐私照片。
周某不愿承受这种压力,就答应了唐某的请求。
就这样,两人到某酒店发生了关系。3天之后,两人又发生了一次关系。
这次之后,唐某没有找周某再次发生关系。可令周某没想到的是,这个空隙只是时间长些,距离两人第二次发生关系5个月后,唐某又约周某到酒店欲发生关系。
对于唐某一而再、再而三的索要,周某选择反抗,不仅说自己来了月经,还把自己的头撞向床头柜以示反抗。面对如此场景,两人没有发生成功关系。
20多天后,唐某被民警在宾馆抓获,本案进入了侦查阶段。
侦查终结后,警方将本案移交给检方。经过审查起诉,检方认为唐某构成强奸罪,遂将唐某公诉至法院。
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唐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强迫周某,周某是自愿跟自己发生的关系,自己应该被宣告为无罪。
于是,唐某提起了上诉。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按照前述定义,所谓“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地步。
具体到本案中,唐某是承认跟周某发生了关系,只是认为周某是自愿跟自己发生的关系。所以,在周某指控唐某以胁迫的手段与自己发生关系时,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唐某对周某采取的手段是不是达到了使周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地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按照在案证据显示的内容来看,二审法院认为唐某对周某采取了胁迫的手段,违背了周某的意志,有周某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证实。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正确。
云南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唐某的上诉。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