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见一醉汉横穿马路,遂停车让行,怎料醉汉无故走到男子车前,拉开驾驶室车门,就给了男子一拳。男子将醉汉推开随后报警,后见醉汉又伸手打自己,再次推了一下醉汉,结果导致醉汉身亡。事后,男子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后被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醉汉家属不满,又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70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4年前的一天晚上8点,5旬男子杨某驾车出行,途中看到一名醉汉横穿马路。
杨某停车让行,怎料,醉汉无缘无故走到杨某车前,拉开杨某的驾驶室车门,就给了杨某脸部一拳。
杨某懵了,推开对方,拿起电话就报警。怎料,对方不依不饶,又再次上前殴打杨某。
担心被认定为互殴,杨某不敢还手,再次将对方推开,后见对方仰面倒地还打起了呼噜,以为是对方醉酒睡着了。
随后不久,民警赶到现场,而后杨某又配合民警将醉汉从马路中间抬到人行道。
之后,民警呼喊醉汉,见醉汉没有回应,将醉汉送去医院,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数日的抢救,醉汉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鉴定醉汉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造成多发性脑挫伤、颅内血肿致中枢性功能衰竭死亡。
当地警方认为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立案调查,而后将案件移送当地检方审查起诉。
当地检方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警方,当地警方补充侦查后,又二次将案件移送当地检方。
当地检方再次审查案件后,仍认为当地警方认定的杨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杨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虽然检方对杨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醉汉家属认为如果不是杨某与醉汉发生争执、推醉汉,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于是又要求杨某赔偿,遭拒后,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承担醉汉70%的责任,赔偿70万元。
面对醉汉家属的控诉,杨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若构成,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指出,《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通常而言,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防卫必须以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2)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3)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4)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过当。
认为,具体到本案,醉汉无故走到杨某车前,拉开驾驶室车门殴打杨某,杨某将其推开后下车打电话报警,而醉汉再次上前殴打杨某,此时醉汉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杨某出于本能推开醉汉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构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杨某为了保护其人身不受侵害,本能推开醉汉,其没有伤害醉汉的故意,其在受不法侵害时报警寻求帮助,且在醉汉拉跌倒后未离开事发现场,待民警到达现场后配合民警采取救助措施,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故杨某的行为亦未超过必要限度。
醉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无故殴打杨某,杨某出于本能地将其推开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识。
醉汉摔倒后导致多发性脑挫伤、颅内血肿致中枢性功能衰竭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杨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不合情理,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而驳回了醉汉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判决后,醉汉的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本案在案证据仅能反映出醉汉与杨某发生争执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至于二人为何发生争执,杨某在争执起因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均无证据证实,故仅凭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杨某在醉汉的死亡过程中具有过错,不能完全满足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全部要求。醉汉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醉汉家属的诉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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