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正抱着儿子睡觉,醉酒的丈夫突然进屋要发生关系。不料,女子不愿意,直接将丈夫踹下了床。更离谱的是,女子早上发现丈夫还僵硬地躺在地上。确定丈夫去世后,女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调查,但女子公婆却认为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本案,法院如何处理呢?
(来源:长沙政法)
情况是这样的,男子邓某颇有经营的头脑,为了赚多点钱,他弄了一个公司。
经营的过程中,邓某免不了应酬。
在去某KTV消费的过程中,邓某遇见了在这里工作的女子孙某。
对于孙某,邓某是非常喜爱。确定孙某单身后,邓某追求起孙某。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孙某同意了邓某的追求。
成为女朋友后,邓某不想孙某继续在KTV工作,就安排孙某到自己的公司做自己的秘书。
很快,邓某的父母知道了邓某与孙某恋爱的事情。
对于年纪不小的邓某有了对象,邓某父母还是很高兴的。
可在得知孙某曾在KTV工作过后,邓某父母免不得多想起来,想让邓某再找找。
但邓某不愿意,为了让父母接受,他还让孙某怀孕了。
既然木已成舟,邓某父母选择了接受。
当见到孙某生下的大孙子后,邓某父母也就不再提孙某过往的事情。
虽然婆媳之间的龃龉暂时压制了,孙某和邓某却产生了矛盾。
原来,孙某想出去工作,不愿意一直待在家里,而邓某就想让孙某待在家里照顾孩子、老人。
争执不下之际,两人频频争吵,感情也不似之前那么牢固。
所以,本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事发当天凌晨2点多,邓某从外面喝酒应酬后回来。回来进屋看见躺在床上的孙某和儿子,邓某就想跟孙某亲热,缓解下两人近日来的矛盾。
而此时的孙某还在气头上,面对一身酒气的邓某,当即选择了拒绝。
邓某没有放弃后,孙某一脚把邓某踹下了床,继续跟儿子睡觉。
等到再次醒来,已经是早上八点前后了。孙某坐起来准备为儿子找吃的时候,发现邓某还躺在地上。
确定邓某身体有些僵硬后,孙某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没有被抢救过来后,孙某选择了报警。
经过调查,确定邓某被孙某踹下床时,其头部撞到了床头柜的边角尖部位。
经鉴定,邓某是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而醉酒加速了死亡进度。
邓某父母得知后,说孙某是在故意伤害邓某,毕竟两人最近一直矛盾重重。
可警方经过调查,认为孙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庭审时,孙某的辩护人称邓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毕竟当时是晚上,孙某处于迷迷糊糊的睡觉状态,根本想不到邓某的头部会撞到床头柜,没有立即查看符合一个正常人的作息习惯。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主要看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是放任或追求的故意,还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到本案中,从前述案情来看,孙某没有故意伤害邓某的想法,毕竟孙某发现邓某有异样时就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了。
那邓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吗?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上床要求发生关系的邓某,孙某选择的是将其踹下床去。
孙某的这个行为本身就给邓某创造了危险,既然创造了危险,孙某就有义务去查看危险是否产生、如果产生了就应该去避免危险的后果产生。但孙某并没有这样做,所以,我们认为孙某对于邓某死亡的事情是有过失的。
最终,法院也认同检方的意见,考虑到邓某父母后面谅解了孙某的情节,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其实,孙某到底是不是故意伤害的邓某对孙某来说比较关键,这毕竟涉及到邓某遗产继承的问题。 而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所以,一旦孙某被认定为故意伤害,那孙某能否继承邓某的遗产还是一个未知数。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用户14xxx14
婚内强奸,正当防卫过当
西海岸
细节你比谁都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