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子欲跟妻子同房,被妻子以下午要上班拒绝。要求无果后,男子扬言要跟妻子离婚,妻子不愿意,两人争执起来。争执的过程中,妻子将裁缝剪刀扔向男子,直插男子左胸部。事后,检方认为妻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辩护人却认为她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情况是这样的,女子林某与男子曹某刚结婚时还是比较恩爱的,林某更是为曹某生了两个儿子。
但生活的琐事渐渐冲淡了两人的感情,两人经常因为一点小事争吵。
而林某这个人在吵的时候有个不好的习惯,那就是喜欢摔家里的东西。
曹某难以忍受时,破口说出了要跟林某离婚的事情,这让林某很介意。
但介意归介意,由于曹某迟迟没有离婚的行动,林某还是会跟曹某吵架。
事发之前20多天时,两人又因为琐事吵了一架。
这次吵架的影响比较大,林某、曹某互不搭理对方,眼里就当对方不存在。
面对这种局面,曹某在后面把态度缓和了下来,准备跟林某修复感情。
所以,事发当天中午,曹某为林某做好了中饭,等着跟林某一起吃。
林某见曹某放低了姿态,自己也不好一直端着,就吃起了曹某做的饭菜。
大约半个小时,林某吃完了,想着自己下午还要去上班,她就准备在家里休息会儿。
不曾想,曹某这时走到林某面前,说要跟林某发生关系。
林某说,自己下午要上班,就不折腾了。说完这句话,林某就来到卧室休息。
但曹某不想放弃,跟着林某走进了卧室。万万没想到,一言不合之下,两人又吵了起来。
激烈争吵时,曹某跟林某说,自己要跟她离婚。
说完这句话,曹某离开了卧室。林某不想离婚,赶紧上前扯住曹某的衣服不让他走。
拉扯期间,曹某的衣服被撕烂。曹某很生气,脱下衣服就要走。
但林某还是拦住了他,这次扯住的是曹某的裤子。
扯住裤子时,林某说,“你要离婚,我就把你的衣服扔了!”说完这句话,林某放开曹某的裤子,来到衣柜前,将曹某的衣服全部扔在客厅的地板上。
谁也不曾料到,一把裁缝剪刀就在地板的那些衣服里藏着,这下直接暴露在了林某的眼前。
争吵再度激烈时,林某捡起剪刀朝曹某扔去,而曹某正准备坐上面对着林某并距林某2米远的椅子上。
就是这个间隙,剪刀单叶斜向下直接插入曹某的左胸部。
面对如此伤害,曹某更加气愤,随即拔出剪刀,捂着伤口就跑下了楼。
而林某反应过来后哀嚎着在后面跟着。
发现曹某摔倒在地后,林某立即上前抱住曹某并为曹某按住伤口。
期间,林某不仅招呼邻居过来帮忙,还拨打了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希望曹某还能被救回来。
可曹某伤的太重了,急救医生来到后对曹某进行了施救,但终究回天乏力,曹某死亡。
面对如此场景,林某呆在现场,一动都不敢动,直到警方把她带回去接受调查。
经鉴定,曹某确实是因锐器刺伤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尽管林某认罪认罚,还取得了曹某近亲属的谅解,但她还是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检方公诉至法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5至7年有期徒刑。
庭审时,林某的辩护人称,林某是在跟曹某发生争吵时处于精神崩溃边缘扔出的剪刀,曹某受伤后,林某自始至终对其积极施救。
这说明林某不是在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下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林某没有故意伤害曹某的故意。
而林某称自己现在非常后悔,自己是在情绪不好时随手扔的剪刀,自己愿意认罪认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毕竟裁缝剪刀是锐器,而曹某当时仅离林某2米远,而曹某当时也没有任何物品可以防身。
在这种情况下,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朝曹某扔去锐器,显然有放任曹某受伤的故意,林某属于间接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湖南高院、高检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 1 )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 )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3 )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同时,考虑到林某构成自首并取得曹某亲属谅解的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JOICE
倒霉
清新小雨点
可以一边做一边休息啊![捂脸哭]…吵架,扔东西的习惯是一个很糟糕的陋习,其他同志也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