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村民在果园里种植了十几万斤西瓜,结果中铁某局为了修路,挖断了西瓜地向外通行

雪峰说法 2024-08-11 19:16:59

海南,村民在果园里种植了十几万斤西瓜,结果中铁某局为了修路,挖断了西瓜地向外通行至公路的道路,导致其西瓜无法及时外运而腐烂,村民找中铁某局赔偿未果,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罗开元是海南省澄迈县人,50多岁,没有出门打工,在家种起了西瓜,收益虽然不是很高,但也足够他一家人生活。 4月21日,中铁某局为了修路,挖断了罗开元西瓜地向外通行的道路,挖断的部分宽1.5米。 这条路原本可以通行汽车,中铁某局将其挖断后,导致汽车无法通行,同时这条路也是罗开元西瓜地向外通行至公路距离最短的道路。 罗开元村的土地系红土地,当时时值雨季,红土经雨淋后泥泞不堪。 罗开元称,他地里大概有西瓜15万斤左右,为了较少损失,他已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叫工人将西瓜运出,但还是损失了近2万斤西瓜。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开元认为,中铁某局将路挖断,没有及时修一条路让他及其他村民同行,导致其西瓜无法运出损坏,中铁某局的挖路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铁某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铁某局意见: 罗开元所在西瓜地有两条乡村道路可通行至公路,中铁某局只是挖断了罗开元向外通行的其中一条道路,挖断的部分宽1.5米。 该条路挖断后,罗开元还可以反向通行,而且中铁某局当天在挖断的路面上搭了木板,也足以供其通行。 只是将西瓜运输出去,会增加一定运输成本而已,罗开元可就增加的运输成本向中铁某局主张。 本案中,罗开元在有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将西瓜运输出售而导致的损失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应由罗开元自行承担损失。 罗开元意见: 红土经雨淋后泥泞不堪,根本无法通行,我已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叫工人将西瓜运出,但还是损失了近2万斤西瓜。 至于中铁某局在挖断的路面上搭的木板,早就不知道被谁撤掉了。

罗开元认为,当地只有中铁某局的项目部,中铁某局声称架于通道上的木板被撤掉非他们所为,不符合常理。 故中铁某局,应该承担采摘的近2万斤西瓜无法运出而腐烂,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 为了,罗开元提供了两张路面照片,表示一个多月的时间,都无法通行,以及养猪场场长出具的证明,水泥路至今未修好,养猪场北边黄泥路下雨天摩托车都不能走等证据。 法院意见: 中铁某局因施工需要于4月21日对涉案道路暂时中断,且中断当日即铺设木板供通行至5月28日。 罗开元对道路中断后铺设木板的事实予以认可。

虽然罗开元称后来架于通道上的木板被撤掉,怀疑可能是中铁某局所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中铁某局铺设木板后又撤掉木板的事实。 其次,案涉道路非通往罗开元西瓜地的唯一通道,尚有其他道路与其西瓜种植地相连。 罗开元也并不否认有其他路可以通行,只是称其他道路雨天路面泥泞不能通行。 然而,罗开元并未提供相应的气象资料来证明4-5月份时期,其种植地区为多雨天及雨量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以罗开元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罗开元没能完成举证责任,对罗开元主张中铁某局赔偿4万元西瓜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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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顶星人

天顶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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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 19:58

海南西瓜产地就一斤两元?瓜这么好?

用户10xxx01 回复 08-11 21:15
早西瓜提前上市刚出来的时候就贵 ,我们村种的大棚甜瓜刚上市的时候地头价两三块钱一斤后面越来越便宜最后几毛钱一斤

天顶星人 回复 用户10xxx01 08-11 23:50
但文中明显说了,其最后有几万斤损失,是因为下雨后路不好走运不出去!大家认为最后,还是雨后的西瓜,能卖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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