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一半!吉林,男子拿到A2驾驶证后着急挣钱,没等实习期届满,就驾驶重型半挂牵引

雪峰说法 2024-08-11 22:48:08

赢了一半!吉林,男子拿到A2驾驶证后着急挣钱,没等实习期届满,就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高速,结果在高速上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男子不服,走进法院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89年出生的李青野(化名),是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案发十年前,拿下C1驾驶证便开始驾车上路。 案发前不久,李青野通过考试,将C1驾驶证升级到了A2,准驾车型由普通的小汽车变成了牵引车,准驾的车辆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9月12日,拿到A2驾驶证尚未满12个月的李青野,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驶上高速,准备到某地拉货。 万万没想到,路程还没走到一半,李青野便与一个叫张某的汽车追尾。

为了避免伤人,李青野猛打方向盘,半挂车与护栏相撞后驶入黄某的修配厂院内,导致多辆汽车损坏及某公司的光缆损坏。 事发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勘验检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青野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青野当时想着自己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慌,谁知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竟以李青野A2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意见: 李青野在投保时,签了《保险条款》《投保单》《免赔事项说明书》等协议、文件,李青野对此也认可。 《保险条款》和《免赔事项说明书》等中对法律明确禁止的,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规定,作为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的意思是,保险合同约定,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出事了,保险公司免责,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李青野不认可,并提出: 1、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规定的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对我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李青野认为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他投保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我取得A2驾驶证属于增加准驾车型,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受实习期的约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我并不是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我拿到C1驾照已经将近10年了,早已过了12个月的实习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我拿到A2驾照不满12个月,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意见: 1、李青野在增加准驾车型实习期内持A2驾驶证,是否可以驾驶重型半挂车? 实习期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关准驾车辆的驾驶,如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就失去了实习的意义。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李青野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其驾驶的车辆系持有A2驾驶证驾驶人的准驾车型,所以李青野驾驶重型半挂车不违反法律规定。 2、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否合法?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对此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 李青野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有效,应当免责。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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