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男子陪母亲住院,同病房的一位女患者却一直在洗澡。为催促女患者赶紧洗完,

雪峰说法 2024-08-12 18:41:22

江苏常州,男子陪母亲住院,同病房的一位女患者却一直在洗澡。为催促女患者赶紧洗完,男子竟然去拉厕所门。万万没想到,女患者没有穿衣服暴露在男子面前。气愤之下,女患者选择报警。民警没有处理男子后,女患者将男子起诉至法院索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男子毛某的母亲生病了,需要住院,但毛某身边没有人可以陪护母亲,他决定亲自陪护。

陪护的过程中,毛某发现跟母亲住一间房的女子杨某性格不是很好。

原来,这个杨某入院之前饱受焦虑症的困扰,实在难以忍受下,她选择到医院住院治疗。

由于自己年轻,杨某并没有人陪护,只身一人跟毛某及其母亲在一个病房。

说实话,他们所住的这间病房不错,里面有独立的卫生间。在卫生间里,大家还可以洗澡。

事发当晚8点之前,杨某进入卫生间洗澡去了。

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毛某逐渐不安起来,因为杨某一直洗不完。

原来,毛某之所以不安,是担心杨某洗澡时间越长越影响自己母亲吃药,也担心杨某洗澡时间长会把卫生间弄得很滑,自己母亲有滑倒的极大风险。

在听到卫生间里没有水声后,毛某就来到卫生间门口,直接用手拉了两下门。

趁着门的缝隙,毛某对杨某说,“快一点!”

说完之后,毛某就把门关上了。

可是,杨某还是一直在卫生间里磨叽,完全没有出来的迹象。

临近晚上8点时,毛某实在是受不了了,直接将卫生间的门拉开了。

万万没想到,杨某还是一件衣服没有穿。

发现杨某是这个状态后,毛某立即转过身来,背对着杨某。

可此时的杨某早就被激怒了,跟毛某争执起来。

争执到气愤处,杨某选择报警。但因为疫 情原因,民警难以进入到医院内,只能后面进行处理。

过了一周之后,毛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说自己当时以为杨某已经穿好了衣服才开的门,自己不是故意看杨某的,自己愿意向杨某赔礼道歉,愿意跟杨某和解。

最终,警方认为杨某控告毛某侵犯其隐私证据不足,决定不对毛某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这个结果,杨某难以接受,遂自行将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毛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估计是不想跟杨某见面,毛某并没有出庭参与庭审。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1.毛某为何不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按照前述规定,像本案这种侵犯隐私的治安处罚案件,证明标准一般采取的是优势证明标准。

所谓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能达到确信其存在的证明标准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在案证据,警方认为认定毛某故意侵害杨某隐私的证据不足。

其实,这也能够理解,毕竟从卫生间没有水声到毛某再次打开卫生间的门隔了一段时间。

在这一段时间里,从常人的角度判断,杨某应该穿好了衣服,毛某此时打开门是觉得杨某已经穿好了衣服。

2.毛某为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杨某洗澡时间偏长,但毛某不应该采取直接拉开卫生间门的方式催促。对此,尽管难以认定毛某系故意,他也是重大过失。

而重大过失也是民法上的过错形态,毛某应该对杨某产生的损害予以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令毛某向杨某赔礼道歉、赔偿杨某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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