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正在租房吃饭,一群人闯进他家,搬来一张桌子,在上面摆上遗像,放上骨

雪峰说法 2024-08-14 10:26:28

广西柳州,男子正在租房吃饭,一群人闯进他家,搬来一张桌子,在上面摆上遗像,放上骨灰坛,点上香烛和香炉,将他的租房变成了灵堂,男子吓了一跳,与对方争执起来,结果掀出了房东背后的故事,这竟然是上门女婿整出来的事。   (来源:柳州晚报)   晚上8点多了,全光明的家人已经吃饱饭,留下他一个人,吃着肉,喝着酒。上了一天班,劳累了一天的他,正享受着这难得的休闲时光。   就在这时,门外传来了一阵激烈的敲门声,全光明感到很疑惑,谁这么没素质,这么用力敲他的门。   听着这猛烈的敲门声,全光明有些恼怒,就去开门了。   结果这一群人一哄而入,把全光明家吃饭的桌子,移到了大厅中间。   他们七手八脚,将全光明的肉和酒全部丢到一边,然后将他们搬来的东西一一往桌上摆。   他们摆上了一个遗像,将一个骨灰坛放上桌,然后又在骨灰坛旁边点上香烛和香炉。   在香烛的灯光摇曳下,一个小小的灵堂布置好了,眼前的一幕让全光明和家人都吓傻了。   这可是他们租的房子,这些人怎么无缘无故就跑到他们的租房里,摆上这吓人的东西。   全光明想和他们争吵,让他们赶紧把这些东西拿走。   这时进来了一个人,这个人,全光明有些熟悉,两天前,这个人就已经来找过全光明,当时他就说了,他要将这里变成灵堂,当时全光明还以为他是在开玩笑,没想到这是真的。   这个人身份不简单,他就是刘家浩,他并不是房东,他说他是房东的亲戚。而他与房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他们之间的故事更是让人想不通。   原来,全光明所租的这套房子,原房主和他的妻子都已经离世了,房子留给了继子,也就是房东。   而原房主还有一个亲生女儿,不过也离世了,但是原房主的女婿是上门女婿,他觉得自己的岳父岳母已经离世,那么留下的房子就应当是他的,毕竟他还有一对儿女,这对儿女可是原房主的血脉。   可是房东,拿着这套房子的房产证,然后将这套房子出租给了全光明。   正是房东和刘家浩之间,都想拥有这套房子,所以彼此矛盾很深。   前两天刘家浩找到全光明,就已经说了这件事情,让他搬出去。   当时全光明觉得,他既然已经租了这个房子,签了租房协议,那么租期之内,房子的使用权就是他的,所以他没有将刘家浩的话放在心里。   他真的没有想到,两天之后,刘家浩真的带着这些东西来了。   看到眼前的一幕,全光明可不管刘家浩和房东之间有什么纠纷,他只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他已经和房东签订了租房协议。   可刘家浩,设了一个小小的灵堂之后,就直接搬进其中的一个房间住了下来。   这可让全光明为难了,他只好到外面找房子住,但他所有的东西都在租房里,他感到非常的苦恼。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看待此事呢?   1、 一般情况下,全光明和房东签了租房协议,那么在租期之内,房子的使用权是全光明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如果房东已经继承了继父的房子,那么他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他和全光明所签的租房协议是有效的,在租期内全光明就有房子的使用权。   2、刘家浩作为上门女婿,他是否可以继承原房主的这套房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家浩作为上门女婿,和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赡养岳父岳母的,如果他已经尽到了这个责任,那么他也有权利继承这套房子。   2、 如果刘家浩也有权利继承这套房子,那么房东和全光明所签的租房协议是无效的,房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由于他的过错造成了全光明在租期之内要搬出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由于房东和刘家浩之间的矛盾,不但全光明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并且他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犯,房东和刘家浩应当进行一定的赔偿。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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