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40年前入伍参军,户口从村里迁出。如今,村子拆迁,管委会以男子已经不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强拆了男子宅基地房屋,占用土地,却没有给任何安置补偿。男子多次找管委会理论,都没有结果。最终,男子连同家人将管委会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志军从管委会回来,一肚子火没处发,叫来哥哥刘志强,兄弟俩决定找律师,打官司。他们哥俩都觉得,管委会欺人太甚。
自从村子的拆迁政策下来后,刘志军就没睡过安稳觉。
细细说来,这事儿还得从他入伍那年说起,四十多年前的事儿了。
那时候,刘父还在世,大哥刘志强结婚后,就分出去了,有了自己独立的院落。
刘志军年纪还小,和父母同住。
刘父去世前,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分给了刘志军。
刘父去世后,刘志军就入伍参军,那是1981年。
刘志军入伍后,户口也迁了出去。
1993年,当地办理土地证时,刘志军还在部队服役,没办法回家,村委会就把他名下的宅基地登记在了哥哥刘志强名下。
如今,村里有征收项目,管委会以刘志军已经不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强拆了他宅基地的房屋,也没有给任何补偿。
哥哥刘志强当时跑到管委会理论说:既然村上觉得我弟已经不是这个村子的人了,也行。但是当年我弟宅基地的房屋是登记在我名下的,那我就是那院儿房屋的所有人,村上理应把补偿给我。
刘志强觉得,只要村上把钱给他,他再转给弟弟是一样的。
可想不到,管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刘志强的提议。
没办法,刘志强只好把刘志军从外地叫回来,处理此事。
刘志军已经咨询过专业律师,得到的答复是:房屋拆迁补偿款项与户口无关,只要是房屋所有权人就可以获得补偿。
随后,刘志军又特意跑了趟管委会,把他咨询律师的结果告知了管委会,可得到的答复仍然是,不予赔偿。
这才有了刚开始那一幕。
这种事情,协商不成,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于是,刘志军找好了专业律师,将管委会诉至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管委会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房屋还存在,即使户口迁出,仍然可以领取相应的拆迁补偿金,这是因为补偿款的归属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权或继承权。
也就是说,即便刘志军的户口已经迁出,但他仍是他名下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人,管委会理应给安置补偿。
2、刘志军委托了律师,律师协助刘志军向当地管委会提出落实补偿安置的申请。
可当地管委会作出《答复》,依旧认为刘志军不符合安置条件,不予安置。
刘志军没办法,最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最终判决,当地管委会作出的《关于对刘志军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违法。
具体来说,如果宅基地上有自建房,且自建房是村民个人合法财产,与户口所在地无关,那么即使户口迁出,仍然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金。
然而,如果农村已经没有房子,户口迁出后不能再分割征地补偿款,因为宅基地是村集体财产,户口迁出就不具有分配资格。
综上,刘志军符合安置补偿标准。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大雨中雨小雨
村委会尾巴翘上天了,军人权益也敢侵犯!
Bee
土地是国家的,房屋不是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