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男子分两次买了四件泸州老窖,花了22097元。万万没想到,男子事后发现前述白酒为假酒,投诉无果后,男子将店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店家向自己返还22097元购酒款、支付220970元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本案,法院的判决令人很意外!
(来源:第1眼新闻)
原来,事发之前,男子郭伟因生活上的一些需求要备些白酒。
趁自己有空的时候,郭伟来到了一个专门销售酒水的经营部挑选。
通过店家的介绍,店里销售的泸州老窖非常符合自己的期待,每瓶的价格930元,看起来非常拿得出手。
就这样,郭伟一口气要了2件,也就是12瓶。
向店家支付了11160元购酒款后,店家给郭伟写了一张收据。
收好之后,带着白酒,郭伟就离开了这家经营部。
过了几天后,因为酒水不够,郭伟又来到这家经营部购买泸州老窖。
估计是郭伟之前消费过的缘故,店家给郭伟便宜了一些,以10937元的价格又购买了2件,也就是12瓶。
同样的,收到前述10937元购酒款后,店家又给郭伟写了一张收据。
可没过多久,郭伟就发现这4件泸州老窖可能是假酒。
与店家协商未果后,郭伟将其投诉举报给当地市监局。
市监局获报后很重视,将郭伟提供的4件泸州老窖保管好,并送到泸州老窖公司鉴定。
经鉴定,结果显示该4件泸州老窖确实是假冒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要求店家向自己退一赔十未果后,郭伟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从民事案由上来看,本案一般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或者销售者责任纠纷。
而无论是要求店家支付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是要确定郭伟是否具备消费者的身份。
具体到本案中,郭伟为生活需要购买了4件白酒,显然没有超过正常的生活需求,能够认定其为适格的消费者。
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店家作为经营者向郭伟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是事实,而店家也没有提供案涉酒水的来源,没有尽到进货审查义务。这说明店家是在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前述规定中的欺诈行为。
同时,由于案涉酒水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上面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当然也是虚假的。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种标注方式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所以,店家是向郭伟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
在这种情况下,郭伟可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退一赔三,也可以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店家退一赔十。
最终,郭伟选择了后者,而法院也予以支持,判令店家向郭伟返还购酒款22097元、支付220970元赔偿金。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