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两男子在树上摘下马蜂窝,马蜂乱飞乱窜,将途经此处的老太蛰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太家属报警,公安机关认为两男子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老太家属不服,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等26万余元。可两男子却辩称:到底是哪只马蜂干的?你能说清楚吗?法院的判决或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
杨宝和李亮年龄相仿,又是同村,平时关系很好,算得上是形影不离。
老话说“人以类聚”,杨宝和李亮初中毕业之后就退学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平时两个人就爱在村里闲逛。
刚开始的时候,父母的话他们还能听进去几句。可是随着两人年龄越来越大,父母的苦口婆心,在他们眼里成了唠唠叨叨。
出去玩耍当然开心自由,不过没有钱却寸步难行。杨宝也不知道从哪里得来的消息,听说现在马蜂窝的价格很高。
他们当地正是山区,就不缺马蜂窝。很快,他们就把目光放在位于村口的一棵树上。
这棵树上面有一个很大的马蜂窝,平时马蜂来来往往,给经过这里的村民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正好趁着这个机会,也算是为民除害了。
说干就干,两人准备好防护服、喷雾、尼龙袋等工具,就来到了大树底下。由杨宝穿上防护服爬在树上,眼疾手快将马蜂窝摘下后,扔给树下的李亮,然后两人撒腿就跑。
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王老太在这个时候刚好经过这里。
乱飞乱窜的马蜂,直奔着王老太飞去。王老太被蜇的鼻青脸肿,头晕脑胀,硬撑着回到家中。当晚状况加重,被儿子刘军紧急送到医院。
经过全力抢救之后,王老太还是去世了。
事后,刘军报警,可公安机关认为杨宝、李亮犯罪事实不清,不予立案调查。无奈之下刘军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王老太经过村口时,被乱飞乱窜的马蜂围住,并导致死亡。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确定是杨宝、李亮两人摘的马蜂窝,王老太的死亡与两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杨宝辩称:
摘马蜂窝的行为,存粹是为了卖钱,主观上并没有恶意,而且也无法预料王老太会经过那里。且王老太虽然年龄大了,依旧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于刘军的主张,无法证明是哪一只马蜂蜇的王老太,亦不能证明此马蜂,就是杨宝两人摘的马蜂窝的马蜂,为此不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王老太死因为马蜂蛰伤致死。虽然刘军无法举证到底是哪只马蜂蛰的王老太,不过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法院判决,杨宝、李亮承担50%责任,即赔付给刘军13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