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一高中学生因在晚自习偷吃零食被班主任批评后,竟选择了跳楼自杀。学生家长

雷雷说趣 2024-10-02 20:04:37

湖南湘阴,一高中学生因在晚自习偷吃零食被班主任批评后,竟选择了跳楼自杀。学生家长怀疑班主任是凶手,因为该高中是仰躺着坠楼的,可警方调查后已排除刑事案件。目前,教育部门回应称:善后工作已经结束,学生家长的情绪十分稳定。 (来源:众播视频) 据悉,此事发生在9月25日晚18时30分,当时高三某班的班主任戴某正在巡视自己的班级,而学生曾某正偷偷在书本后面吃零食。 戴某发现后立即将曾某叫出了教室,然后没收了曾某的零食,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然而,曾某似乎对戴某的突然巡视十分不满,他与戴某发生了口角,甚至还有轻微的肢体冲突。 据其他同学描述,曾某当时的情绪显得有些激动,而戴某一直在试图劝解。后来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戴某便让曾某到隔壁的办公室冷静反思,并继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在这个过程中,另一名老师曾某某也进入了该办公室,而办公室的门也一直开着。 然而就在18时59分左右,曾某突然走向办公室的窗户,然后后仰坠下了楼。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在场的老师都措手不及。虽然曾某被紧急送医救治,但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曾某的父母认为曾某既然是跳楼自杀,那不应该是后仰坠楼,这不符合逻辑,所以选择了报警。 警方通过对办公室的勘察,发现办公室内并没有打斗痕迹,而曾某的尸检报告也写明了,曾某的体表没有任何明显外伤。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学校的监控录像,并询问了多名目击者,进一步确认了曾某是独自走向窗户并坠楼的。 可是面对这一结论,曾某的母亲夏女士却表示,事发办公室并没有安装监控,所以无法确定曾某是自己跳楼的事实,她怀疑是有人故意将曾某推出窗外的。 针对夏女士的质疑,警方也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但经多方调查和取证,此案确实不具有刑事案件的可能。 为了向夏女士证明警方是公事公办,他们将搜集的证据和资料一并拿了出来,以证明排除刑事案件是有依据的。 可尽管如此,夏女士仍然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她表示将继续寻求真相和公正。 对于此事,网友们也倍感痛惜。 有网友认为:零食吃就吃了,晚自习又不是正式上课,高三那么紧张,压力那么大,老师不必那么吹毛求疵。 但也有网友表示:高三啊,哪个老师不是苦口婆心,哎,也不知道该怨谁。 更有网友直言:现在的孩子怎么一点挫折都承受不了?怎么就轻易自杀了?家长该有多痛啊! 那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戴某和曾某的行为。 1、戴某批评曾某偷吃零食的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时间来推算,曾某是在晚上7点不到偷吃零食的,而这个点的话应该吃过晚饭了,那曾某肯定不是因为饿了才吃零食。 另外,曾某在晚自习期间偷吃零食,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其他同学,所以戴某将其叫出教室进行批评教育,这并未超出教育的范畴。 至于戴某与曾某发生肢体冲突,是因为曾某作为一名高三学生,还不理解戴某为何要批评教育他,还与戴某反驳,戴某是恨铁不成钢,才与曾某发生了肢体冲突,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也情有可原。 综上,戴某作为班主任老师,在高三阶段对自己的学生严厉一点,并没有什么问题。 2、虽然警方已经排除了刑事可能,但学校还是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曾某作为17岁的高三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学校跳楼自杀,是因为被戴某批评了。 而且曾某是在办公室跳楼,戴某和曾某某都在场,他们却未能及时发现曾某要跳楼,所以二人存在一定的疏忽。 因此,学校需要承担部分的责任。 最后,这起悲剧事件不仅给曾某的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遗憾,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反思。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该如何更好地处理与学生的关系和冲突?如何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心理健康?如何加强家校沟通与共育? 我们认为,教师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冲突和肢体接触。 其次,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受挫折接受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 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和健康。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 关注@法律公开课 #官方通报中学生吃零食被批评后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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