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男医生与女同事单独交流2次后,见女同事并没有报警,于是第3次来到女女同事的宿舍,再次和她发生关系。岂料这次女同事报警,可男子却说,她这是故意打击报复!经查,因女子报警导致男子未能当上科室主任,而是由女子担任。一审判决男子无罪,可二审却有了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永顺县法院)
据悉,罗森40多岁,已婚,中专毕业之后一直在镇卫生院工作。曹娜36岁,已婚,因工作需要调至该卫生院,与罗森成为了同事。
虽然曹娜已经36岁,不过岁月并没有在她的身上留下任何的痕迹,反倒是平添了几分特别的魅力,这深深吸引了罗森。
因为曹娜是“空降”,平时住在出租屋内,罗森对于曹娜的生活很关心,工作上配合的更为默契,时间一长,两人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
一次两人共同外出执行任务,由罗森驾驶车辆。行经至一处人迹罕至的路段时,罗森提出与曹娜发生关系。
曹娜没有拒绝,两人遂在车内解决。
不久之后,罗森再次与曹娜,在宿舍内第二次发生关系。不过在这次之后,曹娜突然意识到自己这种做法不对,于是拉黑了罗森的联系方式,并提出要保持正常同事关系。
罗森并不以为意,期间多次约曹娜出来游玩,均遭到了曹娜的拒绝。终于在一次聚会结束后,罗森趁着酒劲,在宿舍内与曹娜发生关系。
不成想,这次曹娜选择报警,后移交检方提起公诉。可罗森却辩称,这是曹娜有意报复,并提出以下理由:
罗森与曹娜共发生3次关系,均没有遭到曹娜的明确拒绝。最后一次发生关系期间,两人还多次变换姿势。
《刑法》第236条规定: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qj罪的客观条件必须是,适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愿。本案中,曹娜并没有明确提出拒绝,故罗森不构成违法。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曹娜报案之后,科室主任人选本应该是罗森,可是却因此事成了曹娜担任,故曹娜存在故意报复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
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两人供述,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事实清楚。且曹娜在发生关系过程中,拒绝行为并不明显,且其中还有曹娜主动的成分。
故一审认为,罗森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无罪。
曹娜不认可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在第二次发生关系后,曹娜主动拉黑了对方的联系方式,明确与罗森划清界限,当罗森再次要求发生关系时,已经违背了曹娜的意愿。
曹娜解释不报警的原因,是因为自己独自一人在外,且发生这种事情,对于自己的家庭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故选择忍气吐声。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曹娜选择报警,是故意报复还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当天,罗森以欺骗的方式,哄骗曹娜开门,主观上存在恶意。且在曹娜明确提出拒绝后,依旧强迫曹娜,违背了曹娜的意愿。
经询问院方领导,罗森系主动放弃科室主任一职,之所以安排曹娜担任,是院方经过慎重考虑的结果,并非故意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罗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构成qj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