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一男大学生在假期里与女同学谈恋爱,并偷尝禁果。开学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了。万万想不到,3个月后,女同学和其父母找到男大学生,称其怀孕了,孩子是他的,让他负责。男生被逼无奈,只能娶了女生,可当孩子出生后,都说长的不像他,男生心里敲起了拨浪鼓,偷偷给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可结果让男子傻眼了,自己竟被骗,做了接盘侠,替别人养儿子。男生暴怒,将女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索赔3.6万,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凯毅心脏砰砰直跳,他接过了医生递给他的亲子鉴定书,结果显示王凯毅与孩子不存在生物学关系,也就是说孩子不是他的。
他看清结果以后,气血上涌,狠狠的握紧拳头,有种想打人的冲动,原来自己竟然做了冤大头,替别人养儿子。
事情是这样的。
王凯毅与妻子林清浅是在那年的暑假初识的。
王凯毅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暑假一到,他没有向其他同学那样,着急往家赶,而是找了一分工作,勤工俭学。既能帮父母减轻点负担,还能早点积累工作经验。
在工作单位中,他认识了林清浅,林清浅个子高高的,长得很漂亮,人开朗活泼,很容易相处。
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彼此才发现他们是同一所大学的,但在大学里,两人未有过任何交集,这无疑又拉近了两个人的距离。
两个人都初来乍到,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他们互相帮助,互相鼓励,慢慢的互生好感,并确定恋爱关系。
然而,年轻人血气方刚,情到浓时,未把持住,偷尝爱情禁果,并一发不可收拾。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对彼此越来越了解,他们常常因为一些琐事而争吵不休,互不相让。
王凯毅感到困惑,不明白为什么林清浅变了,不再是初识时那般善解人意,而是经常无缘无故地发火,总是挑剔他的毛病。
直到开学后,两人的关系降到了冰点,最终导致了分手。
王凯毅本以为这是感情经历中的一段插曲,以后从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可是就在3个月后,林清浅找上了他,还带着她的父母,并声称她怀孕了,孩子是他的。
王凯毅脑袋嗡一下,他没有像其他男人那样,穿上裤子,死不认账。
短暂的震惊后,问林清浅想怎么办,并表示,如果林清浅不想要这个孩子,可以把孩子打掉,他愿意出相关费用,毕竟两个人学业还没完成,还不是考虑对这个孩子负责的时候。
可林清浅的父母一听不乐意了,打掉孩子对女儿的伤害太大,万一落下病,以后要孩子都难了,他们坚决不同意。
他们想让王凯毅负责,希望他们结婚,既然当初两人谈过恋爱,且还怀了孩子,就说明是有感情的。
王凯毅以为林清浅会反对,没想到,林清浅也希望王凯毅对她负责,娶了她。
王凯毅被逼无奈,只能娶了林清浅,婚后,王毅凯和父母对林清浅照顾有加,直到孩子出生后,王凯毅和父母都发现孩子长得不像他。
他在心里敲起了拨浪鼓,为了打消自己和家人的猜忌,王凯毅偷偷的给孩子做了亲子鉴定。
可当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王凯毅才知道自己被林清浅给骗了,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自己竟做了冤大头。
他暴怒,一纸诉状把林清浅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林清浅赔偿3.6万精神损失费。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王凯毅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父亲,对林清浅就不存在法律责任,所以,她在住院期间,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12000余元,理应归还。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王凯毅委屈的表示,自己被林清浅骗了,做了接盘侠,傻傻替别人养了儿子,自己有权要求林清浅对自己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林清浅认为怀孕期间的花销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花销,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林清浅辩称,在暑假期间,自己与王凯毅偷禁果情况属实,从时间推断孩子极有可能是王凯毅的,主观上没有欺骗的故意。
所以,自己无需返还怀孕期间的花销,也不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对林清浅所主张的无法辨识孩子父亲是谁,不予认可,作为成年人,对于孩子归属的问题,是完全可以判断出的。
所以,林清浅有欺骗的故意,应该退回医疗费,并赔偿王毅凯精神损失费。
最后,法院判决综林清浅返还王毅凯医疗费、手术费等共计12000元,另赔赔偿王凯毅精神损失费5000元。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