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加班到深夜,一身疲惫地上了5楼家中,洗漱完毕后,正欲拉上窗帘熄灯睡觉,忽然看到窗外有一黑影,她吓坏了,本能地抓起身边的拖把,想吓走小偷,可摸透底细的小偷并不害怕,执意要爬进房间。女子急了尖叫着扫动拖把,小偷在躲闪中脚底一滑,摔下楼至死。小偷家属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要40万赔偿,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判决让人咋舌!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杜鹃下了最后一班班车,疲惫地往家走去,大街上已变得清冷昏暗,淡淡的路灯发着微弱的光。
她看附近的餐馆都已打烊,摸摸咕咕叫的肚子叹了口气,算了不吃了饿一顿得了!
她住的是5楼的旧楼区,没电梯,她咬着牙爬上5楼,累的两腿娇酸,气的直骂娘。
可进了自己温馨的小家,她一下子就放松了起来,她把包扔在沙发上就扑向了她温暖的大床。
10点半才下班,折腾到家都11点多了,精神一放松,就觉得又累又困。
杜鹃懒洋洋地哼唧着,好困啊,都不想洗漱了,可爱干净的她还是支撑起来,去刷牙洗脸卸妆,一通收拾。
捣鼓完这一切,都快12点了,谁知,一折腾她反倒精神了,她卧在床上刷上了手机。
刷着刷着,她生气地把手机扔在一边:深夜放毒太讨厌了!原来朋友发朋友圈晒美食,她又觉得肚子开始咕咕叫。
她跳下床打开冰箱搜寻一圈,唉!没啥好吃的,还是睡觉能忍饥,睡觉去!
当她拉上一片窗帘,拉动另一片时,忽然看到窗下一黑影在晃动,在往上攀爬。
她吓得魂不附体,是小偷?他想干什么?入室偷盗还是抢 奸杀人?这可咋办,房里可就她一人!咋办!
在恐惧中她下意识地拿起身边的一拖把,壮着胆压低声音喊到:你是谁?干嘛的?赶紧下去!
那个小偷就跟没听见一样,勾住窗台往上攀,杜鹃似乎看到他脸上那诡异的笑。
杜鹃心想,这人肯定知她独居只一个小姑娘,才敢这么大胆的。
这样一想她更加恐惧,放大声呵斥道:你赶紧下去,不然对你不客气了,说着用拖把就一通乱扫。
没想到小偷根本不怕,还恐吓杜鹃,不许动,让他进去,并倒出一只手去抓拖把。
杜鹃是个弱女子,看这个男人身强体壮的很有力气,还跟她抢拖把,万一他得逞了进了房间,难以想象会发生什么。
杜鹃变得异常的勇敢,她使出全身的力气,大声尖叫着,用拖把拍打着窗口,阻止着小偷爬进来。
小偷在和杜鹃的对峙中,变得慌乱且体力不支,脚底没支撑踏空,他摔下了5楼。
啊、啊…一声沉闷的巨响和惨叫,小偷一命呜呼。
杜鹃哆嗦着打了报警电话。
当民警赶到,杜鹃的楼下已聚集了小区居民,大家七嘴八舌地指责小偷,罪有应得。
而警方认为杜鹃防卫过当,至人死亡,调查后移交检察院并提起了公诉。
小偷的家属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她索要40万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
1、陌生男子爬窗入室,不管是做什么都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半夜爬杜鹃的窗户,意欲强硬进去房中,非奸即盗,行为恶劣,触犯了侵入他人住宅罪。
2、杜鹃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小偷的死和她无关。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杜鹃呵斥小偷离开,他仍向上攀爬,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她不得不用拖把驱赶他,并无想至他于死地的想法,他的死亡是因脚底不稳,踩滑了坠落造成的。
一审认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杜鹃防卫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一审判决杜鹃不负刑事责任,需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
3、小偷家属认为杜鹃是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刑并赔偿40万。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偷家属认为,杜鹃如不用拖把击打,他不会坠落,她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付刑事责任,并提出伤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共计40万。
杜鹃觉得一审和小偷家属的诉讼都不合理,自己在受到有生命危险时,作出自我保护,怎么就防卫过当了?
小偷是支撑不住,加上脚下不稳滑落摔下死亡,和自己有什么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杜鹃见到小偷爬窗入室,惊吓中条件反射,抓起拖把做自我保护。
但防卫过当造成小偷人身的损害至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应承担部分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最后二审判决,杜鹃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要一次性支付小偷家属3万元经济补偿。
此案不再支持上诉。
杜鹃无奈接受了判决,起码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就破财免灾吧!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自己的旅程
唉!一声叹息
用户10xxx17
反赔了小偷快10万,唉什么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