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0岁老人得了重病后无法独自居住,被小女儿送进养老院。进养老院前,老人把3

天狼看法 2024-10-16 21:27:05

上海,80岁老人得了重病后无法独自居住,被小女儿送进养老院。进养老院前,老人把38万积蓄交给小女儿保管,并告诉她银行卡密码。可等老人向小女儿要钱支付养老院费用时,对方却拿出一份赠与协议,说这38万元是老人赠与她的,拒绝还钱。老人意识到自己可能中了亲闺女的圈套,直接把她告上了法院,想讨回自己的养老钱,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许阿婆80岁的高龄,育有两女,大女儿远嫁他乡,平日里难得一见。

小女儿杨玲离她近,但也因为有自己的家庭,没法常伴她左右。

时光不饶人,许阿婆的身体渐渐不如从前。一场大病之后,她发现自己已经无法独自居住,连日常的起居饮食都成了问题。

无奈小女儿杨玲每天太忙,抽不开身照料她。

杨玲作为女儿也犯了难,她思来想去,决定把母亲送进养老院。

毕竟那里有专业的护理,还有其他老人能跟她做个伴儿,可以让母亲安心度过晚年。

许阿婆听后也没多说什么,认同了闺女的想法。

她觉得孩子也有自己的工作和家庭,自己不想拖累她们,养老院是当下最合适的选择了。

在入住养老院前,许阿婆把自己一生积攒的38万元积蓄,以银行卡和定期存单的形式交给了杨玲保管。

她告诉杨玲银行卡的密码,并嘱咐她一定要妥善保管,这是自己晚年生活的保障。

杨玲满口答应,让母亲放心,没想到,她转头就对这笔钱动了手脚。

当许阿婆在养老院住了一段时间,需要支付下一阶段的费用时,她管杨玲要起了钱。

可杨玲却直接拿出一份赠与协议,说这38万元定期存款是许阿婆自愿赠给她的,怎么能往回要呢?

女儿的态度和这份突如其来的协议,让许阿婆惊愕不已。

“玲儿啊,你这是什么意思?这钱我只是让你保管,从来没说过要赠与你啊!”许阿婆难以置信地问道。

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亲生闺女会这样对她。

杨玲则低声说道:“妈,这是您之前答应我的,说这笔钱是给我的。您看,这上面还有您的手印呢。”

说完,她就递来一份赠与协议,让许阿婆看。

许阿婆一听,激动着说:“我不识字,根本不知道这份协议的内容,你跟妈说实话,这手印是不是你带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时候,骗我印上去的?玲儿啊…你怎么能这样呢?你看妈不识字,就这样欺骗我吗?”

可这杨玲也是个铁心肠,无论许阿婆怎么说,她都一口咬定母亲当初就是自愿按了手印,只是年纪大了,忘了罢了。

许阿婆看着杨玲这副样子,彻底心灰意冷,她是年龄大了,但她还没糊涂!

她明白女儿生活也不易,但这想到自己一生的积蓄就这样被女儿占有,她的心里还是难以接受,她没了这笔钱,晚年生活怎么办?

眼瞅着杨玲是说什么都不愿意还钱,无奈之下,许阿婆只好一纸诉状,把自己的亲生闺女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起事件呢?

1、如果许阿婆在被骗的情况下按了手印,杨玲的行为将构成违法。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许阿婆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并不识字,且是在不知情或被骗的情况下按了手印,那么她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

因此,该赠与协议可能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此外,如果杨玲利用许阿婆不识字这一点,骗取其按手印,这也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使得该协议无效。

2、许阿婆的情况如果符合这一规定,因她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许阿婆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处于缺乏判断能力,比如不识字,且因此导致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如将她一生的积蓄全部赠与给女儿,那么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许阿婆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关键在于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如果法院认定赠与协议无效或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那么许阿婆无需行使撤销权,因为协议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且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那么许阿婆需要依据此条行使撤销权。

最终,法院认为该赠与协议无法证明系许阿婆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协议无效。

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应为保管关系,判令杨玲扣除合理赡养支出后向许阿婆返还剩余部分36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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