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喜欢跳舞,闲来无事,号召了一群六七十岁的老太太,早上和晚上定时会组织

天狼看法 2024-10-19 21:53:46

湖北,一女子喜欢跳舞,闲来无事,号召了一群六七十岁的老太太,早上和晚上定时会组织一场广场舞。期间,7旬大妈路过时颇感兴趣,每天跟着一起跳。不料,大妈在跳舞过程中突然心脏不舒服,瘫倒在地,女子发现后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还让附近恰好路过的医生对大妈实施了紧急救治,但大妈还是不幸离世。事后,大妈的家属以女子作为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60多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李慧(化名)在结婚前是个舞蹈老师,结婚后,在丈夫建议下,主动放弃了事业,在家全职照顾家庭和小孩。 丈夫的事业正在起步期,有些经济压力,与李慧商量后决定几年后再生个小孩,而李慧除了做些家务事外,其他时间就是看看书、看看电视打发。 李慧觉得很是无聊,听朋友说,附近有个广场,很多人在那跳广场舞。李慧闲来无事,也来了兴致,买了些设备,在广场带头跳广场舞。 李慧曾经本就是舞蹈从业者,对一些简单娱乐舞蹈,轻松驾驭,在外人看来,非常专业,很快就吸引了不少大妈参与进来。 就这样,在李慧的组织下,广场舞的队伍越来越壮大,每天都有不少大妈甚至还有大爷加入,而张大妈(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张大妈虽然70多岁了,但每天吃完饭都喜欢在外面溜达一圈,一方面是消食,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持身心健康。 有一天,张大妈在广场附近散步,远远就听到李慧带领的广场舞歌声,一下就被吸引,走近一看,发现很多都是和自己差不多年龄的人在那跳,而动作很是统一,好似受过专业培训一般。 张大妈来到一个角落,询问了一下跟着跳是否要收费,得到了免费的答复后,张大妈也学着跳了起来。 几天后,张大妈和大家熟络了起来,而对舞蹈动作也是越来越娴熟,这给了张大妈极大的动力继续保持这份热情。 事发当天,张大妈和往常一样,来到李慧的广场舞团队,随着歌声舞动了起来,没多久,身上就开始冒汗。 张大妈越跳越兴奋,本打算在调回就回家了,动作大了些,突然,心脏开始不舒服,接着呼吸困难,之后,整个人就瘫倒在了地上。 有人发现张大妈异常后,立刻把李慧叫了过来。李慧过来,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周边寻找医护人员,恰好碰到一个下班路过的医生。 医生对张大妈实施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但张大妈没有醒过来,等救护车到了后,张大妈被送医抢救,遗憾的是,张大妈没能救过来。 没多久,张大妈家属找上门,要求李慧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0多万元。 张大妈家属在李慧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李慧起诉到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大妈家属认为,李慧作为广场舞组织者,对成员张大妈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张大妈的死亡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慧在广场组织了广场舞,且不限制人员参与,实际参加人数较多,属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跳广场舞的参与者均是老年人,李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但是,李慧在广场舞现场没有采取任何合理安全保障措施,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参与进来,继而创造了张大妈加入广场舞以及发生猝死的结果,李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李慧认为,其对张大妈的死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张大妈自愿参与有一定风险的广场舞,应当自当其责。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李慧只是个娱乐活动的组织者,并不对成员收费,且成员系自发参与,不能苛责其事无巨细负有管理职责,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有责任。 张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广场舞有一定风险性,仍然参与,继而导致自身心脏发病死亡,自身存在过错。 相反,李慧在发现张大妈心脏异常后,已经采取了合理救助措施,并无明显过错,尚未达到重大过失以上过错,不应对张大妈死亡担责。 3、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大妈家属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广场舞是一种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张大妈应当对自己参加广场舞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同时,广场舞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有组织性的群众性活动,具有松散性特征,跳舞人员具有随机性、自发性,李慧虽是组织者,但张大妈心脏病猝死与李慧组织广场舞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李慧亦不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承担张大妈死亡产生损失的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0 阅读:115
天狼看法

天狼看法

深思细品,都是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