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女儿离异无处可去,无奈搬回娘家照顾老父亲,把剩余积蓄3.5万也借给大哥。10年以后,父亲过世了,大哥和侄子让女子搬走,女子说没地方可去,况且房子是父亲的,自己有权决定居住。大哥见此行不通,果断亮出房产证,说父亲在去世前,就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儿子。听完大哥所言,女子先是一愣。最终,兄妹二人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百姓关注) 父亲刚走,大哥找到妹妹林晓兰,让她从家里赶紧搬走。当时,林晓兰整个人懵了:父亲在世需要照顾时,大哥和侄子没赶自己走,如今父亲一走,竟然这样绝情,实在太过分了。 2005年,林晓兰与前夫离婚后,一时之间没地方可去。父亲身体不好,时刻需要照顾,家人提议林晓兰回家搭把手。 兄弟姐妹一家有6人,林晓兰是家中最小的女儿,他认为这样可以接受,觉得家里安排也不错,自己起码有个安身之处。 当回到娘家后,林晓兰开始全心投入伺候着父亲。由于父亲身体的缘故,虽然和大哥一家共处一个屋檐下,但林晓兰还要单独给父亲准备饭菜,大哥一家则另开炉灶。 父亲病重期间,也是她在床前悉心照料,喂水喂饭,体贴入微。 就这么简单的过了10年,2015年,父亲因病撒手人寰。 当林晓兰沉浸在失去父亲的悲痛之中,大哥却突然提出:让林晓兰从家里搬出去。 林晓兰痛斥大哥一家没良心,自己在外既没房子又没钱,还有一身病痛,房子都租不到,能搬到哪里呢? 况且,现在所住的这套房子是父亲的,父亲生前没留下遗嘱说房子的归属。按照法定继承标准,自己有在这套房子里居住的权利。 而后,大哥拿出房产证,说父亲在去世前,把名下3套房子,分给了三个儿子,自己居住这套,是直接过户给了儿子林华。 自从妹妹搬过来以后,家里争吵不断,从未消停过,吵得小孙子无法专心学习,自己妻子和儿子儿媳只好搬了出去。 但这套房子终归是儿子的,以前父亲在世,儿媳不好说什么,现在老人走了,儿媳自然发话了,希望姑姑可以尽快搬出去。 林晓兰说,当初侄子结婚,自己不仅把离婚分得的35000元,全部借给了大哥,还给侄儿买了一条项链,真心付出,就想着回娘家有个依靠。 可是,大哥一家所作所为让她心寒不已,尤其是自己的侄儿,得知林晓兰不愿搬出去,跑到家里,要求林晓兰交水电、燃气费,并说林晓兰应该去找自己儿子养老,别赖在他家。 林晓兰泪流不止,她觉得自己命运多舛,大哥一家欺人太甚。 无奈之下,她找来调解员,期待调解员能帮忙调解一下,她和大哥一家的矛盾,让大哥和侄儿看在自己照顾父亲多年的份上,允许自己在房里住到老。 没有想到,大哥的态度非常坚决:自家条件也不宽裕,还有两个兄弟没房子住,也没有稳定的收入,自己实在没法让妹妹依靠。 最后,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林晓兰做出一些妥协,说自己愿意出钱在这里居住,之前侄媳妇说每月拿500元,自己每月退休金也就1000多元,自己愿意每月给侄儿300元。 而大哥却说,房子是祖上传下来的,自己更不好意思收钱,妹妹最好申请别的房子。 随后,调解员告诉林晓兰,应当找自己儿子承担赡养义务,而非让大哥或者侄儿来解决养老问题。 无奈,调解员联系上林晓兰的儿子,电话接通后,对方表示他们跟父亲一同居住生活,家庭条件不佳,不方便让母亲搬回来住。 林强见妹妹确实无处可去,答应让妹妹暂时住这里,给妹妹一点缓冲时间。 可林晓兰听到大哥还是让自己搬出去,说,我照顾父亲10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你把项链还给我,我这就搬出去。 林强赶忙接话:只要你搬走,我马上买条项链给你。 最终,林晓兰表示会跟儿子儿媳商量,考虑搬出去,自己也不愿待在这里,眼下实在是走投无路,自己毫无办法。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此事该如何看判断呢? 1、老人有权将自己的房产赠予孙子,所以这套房子归林晓兰的侄子林华所有。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老人在世的时候,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孙子林华,林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占有、处分等权利,有权要求姑姑搬走。 2、如果林晓兰生活艰难,可以向自己儿子索要赡养费,让自己儿子赡养。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是有赡养的义务,林晓兰如果生活困难,无处可去,可以找自己的儿子,要求儿子赡养自己。 有人说,娘家大哥和侄子,帮她是情分,并非义务。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福州,女儿离异无处可去,无奈搬回娘家照顾老父亲,把剩余积蓄3.5万也借给大哥。1
博仑有意思
2024-10-24 18: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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