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花了 4.8 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凯迪拉克 XTS,结果上高速只能开 70 码,男子把车开去维修,可单是发动机的维修和保养就需要 1.3 万元,男子认为这辆车肯定出过大事故,觉得当时是车行隐瞒了真实情况,于是他就想把车子退掉,不料车行却称:车子这么便宜,不说也应该知道是辆事故车! 陈先生在二手车行看中了一辆凯迪拉克 XTS,价格是 4.8 万元,再加上那辆二手现代酷派置换抵扣了 1 万元,陈先生实际只支付了 3.8 万元。 虽然这辆凯迪拉克除了座椅没换过,其他的零部件基本都换过,但陈先生根本就没在意这些,他觉得毕竟是二手车,修修补补也很正常,只要车子没出过大事故,不影响正常使用就行。 因为陈先生的那辆二手现代酷派也是在这个车行买的,一直开得不错,所以出于信任,当店员说这辆车没有出过大事故时他就信了。 陈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当他开着心爱的凯迪拉克上高速想秀一把时,却发现车子只能开 70 码。 无奈,陈先生只好把车开去修车的朋友那里,想叫朋友修一下发动机,顺便再保养一下。 不料朋友检查了一下凯迪拉克后就直摇头,说是单发动机维修保养一下就需要 1.3 万元,估计其他的地方也需要维修,一共需要花费多少他也说不准,建议陈先生还是把车给退了。 尽管如此,陈先生还是不死心,他又找到另一位修车的朋友,但两位朋友说的如出一辙,考虑再三后,陈先生决定把车退了。 陈先生找到车行,要求他们把那辆二手现代酷派和他支付的 3.8 万元退给她,他再把凯迪拉克还给车行就行了,没想到却遭到了车行的断然拒绝。 不知道该怎么办的陈先生只好找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觉得,车行作为销售方,应该事先把凯迪拉克 XTS 的车况等一些情况告知陈先生。 可店员却认为,自己并没有强买强卖,当时陈先生看过车,也试过车,更何况她作为买家,应该知道这么便宜的凯迪拉克肯定出过事故,而且当时他也没问,我还有必要告诉她吗? 调解员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发现,这辆凯迪拉克已经结案的事故定损最高的竟高达 21.3 万元。 而对此,车行负责人却拿出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上面备注一栏是手写的,很潦草,车行负责人解释说,上面明确写着:不保证车况、不保修、不保证公里数。 他认为车行事先已告知了陈先生有关车的这些情况,他们并没有隐瞒,相反,陈先生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商品的正常价格应该有一定的判断,因此,陈先生提出退车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1、花 4.8 万买一辆凯迪拉克,陈先生知道这车肯定出过事故,但他担心如果出过大事故就会影响车辆的使用,所以买车时就问了一下店员。 而作为店员,不可能顾客这么一问,他就说这车出过大事故,毕竟事故的大小并不是他能够定论的,因此,店员说没有出过大事故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他认为陈先生不问,他就没有必要告知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因此,不管陈先生询问与否,店员都应该把车辆的相关情况提前告知,而双方的买卖协议上所备注的“不保证车况、不保修、不保证公里数”也是不合理的。 2、正如陈先生所说,车子不是买来看的吗,而是买来用的,不管陈先生花了多少钱买的车,车行应保证车辆能正常使用。 而陈先生买的这辆凯迪拉克,却在高速上只能开 70 码,也就是说,这辆车根本就无法使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车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车行卖出的二手车无法正常使用,说明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车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车行要么把车子维修好后再交给陈先生使用,要么答应陈先生的要求,把凯迪拉克收回,再把 3.8 万元和那辆二手现代酷派退还给她。 对此,您怎么看呢?
浙江宁波,男子花了4.8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凯迪拉克XTS,结果上高速只能开
博仑有意思
2024-10-27 14: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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