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权利当真不小!河南,一男子所处小区颁布一道新规,业主在装修房屋时,窗户必须由物业指定商家,费用是1000元。可男子认为价格偏高,自己在外花500元订购门窗。谁又能想到,在男子进入小区时,门窗被物业强行抢夺,态度恶劣不让男子进入。理由是,但凡是业主封窗户,业主必须支付2000元押金和300元费用,而做窗户的商家则要支付1000元垃圾处理费。不然不准通行。男子觉得太离谱,选择报警求助,等到民警抵达现场,物业才予以放行。 (信息来源:长天新闻 尊重他人隐私 文中均用化名叙述) 有点小权当真以为自己是小霸王,原来王强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刚开始并未发现小区存在不妥之处,但居住一段时间后,听到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的评价欠佳。 王强原本认为,小区物业是由全体业主所聘请的,从本质上讲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人员,即便再差,也不应超越业主的地位,所以并未太在意。 后来,王强的房子需要如约装修,恰好要安装门窗,但从其他业主那里得知,物业有明确要求,凡是业主封窗户,必须去物业指定的某个商家定制,费用是1000元。 但是,王强经过一番打听,发现很多做窗户的商家,大多数收费在500元左右,就算价格在离谱,怎么都达不到1000元的指标,显然物业指定商家价格虚高得厉害。 于是,王强不愿被坑,决定自行寻找商家订做门窗,花了500元。可没想到,王强的这一举动,触怒了物业,差一点引发肢体冲突。 王强与商家约定好时间后,带着商家和门窗前往房子准备安装。 却没有想到,在小区门口,遭到物业人员故意刁难。 物业看到王强带来的商家并非指定商家,立马把王强带来的门窗夺走,并且不让王强及商家进入小区。 王强顿时一脸茫然,上前和物业理论,但物业不为所动,不管王强如何好言相劝,坚持将王强等人阻拦在门外。 王强心有不服,和物业发生争吵。物业也不让步,非让王强交钱,2000押金和300元费用,同时要求商家缴纳1000元垃圾处理费。 王强以为自己听错了,反复确认,但物业明确告诉王强,小区所有做门窗业主都必须依照规则行事。 王强越想越生气,他觉得物业“公然打劫”,要求物业出示依据,但物业以这是内部规定为由敷衍了事,坚决不让进入。 无奈之下,王强选择了报警,而物业在警方到来之前,态度始终强硬,直到警方到来后,在警方的调解下,物业才准许王强进入。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应当如何评判呢? 1、物业人员究竟是什么身份? 依据《民法典》第 937 条等规定,物业服务人员涵盖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而物业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特殊权利,仅能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相反,物业服务人员除了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外,还承担着维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以及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等义务。 由此可见,物业人员就是受全体业主委托提供服务的人员,而全体业主是接受服务的主体,只要按照约定支付了报酬,物业人员就应当尽职尽责,否则便构成违约或者侵权。 2、物业仅有权收取物业费或代收部分款项,无权在业主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 52 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结合上述相关规定,物业依照合同有权收取物业费,还能够代为收取电费、水费等,但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除此之外,物业无权向业主收取任何其他费用,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物业无权向王强收取所谓 2000 元押金及封窗户的 300 元费用,而要求商家支付 1000 元垃圾处理费,在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更是没有道理。 3、物业人员要求业主去指定商家做门窗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或将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6 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 226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本案例来说,物业人员要求业主必须去指定商户做门窗,否则就收取额外费用且不让进门,这种行为已经达到威胁的程度,一旦存在直接损失达到 2000 以上、交易数额达到 10000 元以上等情节,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即便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也涉嫌治安违法,依法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而相关人员则可以采取拘留及罚款的处罚手段。 最后,物业只是全体业主聘请的服务企业,如果物业没有尽责,全体业主当然有权选择不再续聘,并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物业权利当真不小!河南,一男子所处小区颁布一道新规,业主在装修房屋时,窗户必须由
博仑有意思
2024-10-30 01: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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