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年轻妈妈李晴花重金2.4万聘请了号称专家级的月嫂张娟,来照顾自己仅45天大的宝贝女儿小雨。然而,某个寂静的夜晚,当李晴外出办事,留下张娟独自照看小雨时,一场噩梦悄然降临。张娟让小雨侧卧睡下后,自己竟在客厅沉沉睡去。等她惊醒时,发现小雨脸朝下,已经窒息身亡。事后,张娟的家人赔偿了李晴98万,但张娟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最终,将如何裁决这起案件呢?
(来源:澎湃新闻)
李晴和张娟的相遇,原本是为了给小雨最好的照顾。张娟在母婴护理公司有着丰富的经验,还获得了专家级月嫂的称号,月薪自然不菲。
李晴为了女儿,毫不犹豫地支付了高额费用,希望张娟能成为小雨成长路上的守护者。
那天晚上,李晴因为有些事情需要处理,不得不暂时离开家,把小雨交给了张娟。
张娟像往常一样,哄着小雨入睡,然后轻轻地把她放在婴儿床上,侧卧着,以便她能更好地呼吸。然而,谁也没想到,这竟然是小雨生命中的最后一个姿势。
张娟看着小雨安静地睡着,心里想着自己明天就要结束这个月的工作,于是决定去客厅整理一下次日要带走的东西。
她换了次卧的被套床单,又忙了一会儿,突然感到一阵疲惫袭来。她想着只是小憩一会儿,却没想到这一睡,竟然错过了挽回小雨生命的最佳时机。
当张娟从睡梦中惊醒时,已经是深夜了。她急忙跑到小雨的房间,却看到了令她心碎的一幕:小雨脸朝下,已经没有了呼吸。张娟惊慌失措,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但一切都太迟了。
李晴接到消息后,如遭雷击。她匆匆赶回家,看到的只是女儿冰冷的身躯和张娟满脸的内疚与恐惧。
李晴的丈夫刘强悲痛欲绝,他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他们凑了98万给了张娟一家,希望能得到一些慰藉。
然而,金钱无法弥补失去女儿的痛苦。李晴和刘强决定报警,希望法律能给张娟一个公正的裁决。张娟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很快进入了司法程序。
在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异常激动。李晴和刘强泪眼婆娑,他们无法原谅张娟的疏忽大意。而张娟则满脸懊悔,她知道自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检方认为,张娟作为专业的月嫂,应当预见到婴儿在睡眠中可能会翻身,甚至面部朝下导致窒息的风险。
然而,她却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张娟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她认为,虽然作为月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并不能预见到所有可能的风险。
那天晚上,张娟因为身体不适和疲劳,在客厅小憩时睡着了,这并不是她故意忽视小雨的安全。
而且,雇主家里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无法准确判断小雨是什么时候翻身的。因此,这起事件更像是一次意外的悲剧,而非张娟的过失。
张娟作为月嫂,确实有一定的专业职责。她应该时刻关注婴儿的安全状况,尤其是在婴儿独自睡觉时。
然而,那天晚上,张娟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照顾义务。这种疏忽大意导致了小雨的死亡,从法律上来说,张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张娟家属与李晴一家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张娟的自首情节,又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什么影响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张娟的家属已经与李晴一家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98万的赔偿款。
这一行为表明张娟及其家属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判决时可能会酌情考虑从宽处罚。
张娟在林林死亡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娟的自首情节也表明了她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判决时也可能会考虑到这一点,对张娟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和辩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控方坚持认为张娟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辩方则强调张娟的疏忽并非故意,且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希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理。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当面对错误和过失时,也应该勇于承担责任,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担当、有责任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