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80后女子到医院做妇科检查时,因医生检查了一遍,又让助理检查了一遍,且用时

重瓦下庆 2025-02-26 09:02:47

河北,80后女子到医院做妇科检查时,因医生检查了一遍,又让助理检查了一遍,且用时比平时要长,认为侵犯其隐私权并向主管部门投诉。医院接到投诉本想息事宁人“补偿”500元。可女子却以造成其精神严重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赔偿2万元。被医院拒绝后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来源: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女子王某出生于1981年,是本地人。

事发前几天,王某因感觉自己的身体不舒服,遂接受丈夫的建议到医院检查身体。

王某独自来到医院后,挂了妇科号。当时医生给其开具了乳腺和y道彩超检查单。

王某排队缴费350元后拿着单据,独自来到医院的检查科室门前排队等待叫号。

王某以前做过这两种检查,一般就几分钟,可医生和其助理当天却用时十几分钟。

王某认为,自己这次检查时间之所以会这么长时间,是因为医生把她当做教学演练对象由实习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操作。

王某穿好衣服后,当场就与医生理论,但医生认为,其操作流程符合管理规定。

但王某却不认可医生的解释,并在离开医院后,向多个主管部门投诉医生的行为。

一周后,有工作人员因接到投诉主动联系王某并同意支付500元补偿。但明确表示,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某。

可王某坚持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后来王某想着,既然医院同意“赔偿”自己500元,那肯定医生是有违规操作的。

基于这种心态,王某又将“赔偿”金额提高到2万元。但被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拒绝。

之后,王某再继续投诉也没有任何效果。连500元都没有拿到的王某越想越生气,遂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据此,王某以侵权行为给其身心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医院退回其350元的检查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医院辩称:

首先,之前同意补偿500元是接到投诉后认为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还有待提高,并非是认可医疗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行为。

其次,王某所提交的检查报告显示,其在医院做的检查项目,加上事前的准备工作等,王某做检查实际用时大约为12分钟。

因在体检中发现王某身体的异常情况,导致时间可能比以往较长,但在合理范围。

再次,为王某做检查的系两位女性医务人员,一名医生、一名助理。因涉及隐私问题,按照规定检查室内无监控等设备。

医生带助理工作,不是带教而是正常工作流程,两名医护人员均不存在过错行为。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医院常规流程是医助接待后,扫描信息并告知医师患者要做的项目。在医生检查后,医助将结果进行复述一遍,最后,才制作成报告。

每个项目一般是十几分钟完成,但y超检查较仔细时间较长,但不会超过25分钟。

法院认为:

第一,王某主动到医院挂号检查身体,医生在检查过程中,必然对王某的隐私部位进行观察和仪器检测,王某所述行为均属于正常的医疗行为,故不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二,根据王某向法院提交的检查报告所显示的时长来判断,医院在为王某做检查的时间,是在相对合理范围之内。

第三,王某在医院的整个诊疗过程,系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女性医护人员在场,二人在为王某做相应检查的过程中,医师与医助对王某的隐私部位做交流、记录、确认等工作,均属于医护人员的正常流程。

第四,王某诉称两名医护人员轮流对其进行检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检查过程中有侵犯行为,故对于其诉求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王某的所有请求。

也就是说,本来王某是可以拿到医院500元“补偿”的,可结果却因其贪得无厌导致一分钱都拿不到且还要承担诉讼的成本!

0 阅读:3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